正文

案件事实

2024年4月,天津静海。张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马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交警认定马某主责(70%),张先生次责(30%)。张先生面部裂伤、眼睑裂伤等,住院8天。经司法鉴定,面部瘢痕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45天、护理期7天、营养期15天。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张先生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15.9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4.7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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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并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支持?
  2. 营养费标准应为每天50元还是25元?
  3. 受害人未提交收入证明,误工费应否支持?
  4. 鉴定费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受责任比例影响?
  5. 次要责任(30%)情况下,交强险如何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 鉴定结论: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不认可但未举证,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采信十级伤残及三期。
  • 营养费:结合伤情,酌情支持每天30元(原告主张50元/天)。
  • 误工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标准149.37元/天计算45天,支持6721.65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均年满60周岁且无收入来源,支持18793元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总额129503元。
  • 鉴定费:2940元系必要合理支出,由商业险按70%赔偿2352元。
  • 交强险赔偿:次责不影响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医疗费1.8万、死亡伤残18万不分责任比例)。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属法定证据,法院委托的鉴定具有较高证明力。保险公司不认可但未举反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农民、打零工者均可适用。

《保险法》第64条规定,鉴定费系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赔付。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全额赔付。

本案启示

  1. 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口头抗辩无效。
  2. 面部瘢痕可构成十级伤残,应及时申请鉴定。
  3. 农民、打零工者无工资流水,仍可按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
  4. 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优先全额赔付。
  5.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及时主张并计入残疾赔偿金。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