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患者因不当诊疗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以向医院提出损害赔偿。那么,除残疾赔偿金外,患者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一起案件。
据了解,患者张某2020年因食管裂孔疝等疾病在A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常感觉进食梗阻、腹胀腹痛等不适,后经其他医院检查为胃底术后改变,食管狭窄、慢性胃炎伴糜烂等。
张某起诉要求该医院就其手术不当造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常规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外,还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诉讼中,经司法鉴定,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据介绍,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赔偿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张某认为其因手术不当导致身体机能受损,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劳动,家庭收入来源受限,对家庭生活及被扶养人生活水平造成永久影响,A医院应予赔偿。医院则认为张某的十级伤残并不影响劳动能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A医院赔偿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9000余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案主审法官、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赵胤晨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残疾赔偿金的核心功能是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这种收入减少不仅关乎患者个人,更会削弱其家庭的经济基础,导致原本依靠受害人扶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
因此,法律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旨在尽可能避免因一人致残而导致全家陷入贫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支持该项主张以及如何计算数额,主要有三个考量要点。
首先要判断患者劳动能力是否实质受损。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等级程度并不必然等同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两者是“伤得重不重”与“赚钱能力减弱多少”的关系。如果伤残程度较轻,并不必然影响收入,但存在职业例外。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张某从事体力劳动的职业特点,认定手术造成的损害结果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实际影响。
其次需要对被扶养人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并非所有的近亲属都属于应当赔偿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身份关系”,即属于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实际需求”,主要指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法院会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以及是否有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据,判断其是否真正依赖患者扶养。
最后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对此,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扶养人数及扶养年限计算。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如多个子女),医院仅赔偿患者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赵胤晨强调,并非所有致残的医疗纠纷案件均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对于患者而言,需要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并且提供相应证据。一是证明“劳动能力受损”,特别是伤残等级低的患者,应当结合年龄、个人条件、伤残部位影响、医疗依赖情况、职业情况与工作能力、收入来源、致残前后收入流水等情况,全面系统地提出证据,便于法院综合评估。
二是证明“扶养的必要性”,近亲属通常容易确定,主要应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依赖患者生活;若患者主张其他扶养人因残疾、重病等特殊情况无力履行扶养义务,其实际承担的扶养份额高于法定份额的,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以便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妥善履行诊疗义务,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职责,从源头防范医疗损害发生。若发生致残类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病历资料,主动参与协商或者调解。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