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或单位的风气正不正,老百姓心里有杆秤,而这杆秤最重的砝码,就是选人用人。
选对了人,大家心服口服,干活有劲头,事业也蒸蒸日上;选错了人,不光工作推不动,还会把整个团队的风气带歪,搞得人心涣散。
正因如此,干部选拔任用从来不是小事,它关系到组织的公信力和事业的成败。
最近,中纪委再次把这个问题摆在台面上,态度很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搞歪门邪道的,或者因为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处理,没有商量的余地。
具体怎么个处理法?咱们一条一条说清楚。
第一种情况:故意违规选人,搞“小圈子”那一套。
这是性质最恶劣的行为。明知纪律不允许,偏要在选人用人上动手脚,把自己的亲信塞进去,把不顺眼的人排挤出去;或者随便给人许诺“这事包在我身上”,到处打电话、递条子说情打招呼;甚至赶在退休前突击提拔一批“自己人”,给后边埋雷。这些做法,说白了就是把公权力当成了私产,把干部职位当成了人情交易的筹码。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凡是存在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等情形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被追究。中纪委这次特意强调,因为这类问题往往跟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绑在一起,对政治生态的破坏力最大。一旦查实,轻则警告或严重警告,重则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情节特别恶劣的直接开除党籍。这不是纸面上的条文,是真有案例摆在眼前,谁碰谁栽。
第二种情况:用人失察失误,不是故意但后果严重,同样要追责。
有人可能会说:“我没搞歪门邪道,只是当时没看出这个人有问题,这也算我的错?”算。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专门补上了这一条。什么叫用人失察失误?比如某个干部早就“带病”了,问题线索和不良反映不是没有,但在考察环节走了过场,谈话只是蜻蜓点水,分析研判也不深入,最后还是稀里糊涂提拔了。结果这个人一上任,捅出大篓子,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这个时候,当初负责考察、推荐、拍板决策的人,一个都跑不掉。这种情况不是故意为之,而是因为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没有尽到该尽的把关职责。但后果摆在那儿,同样要严肃处理,处分标准和第一种情况是一样的。这就提醒所有人:选人用人不只看你有没有私心,还要看你有没有尽到责任。把眼睛瞪大、把程序走实,是你的本分;要是马马虎虎把人看走眼了,造成恶劣影响,照样被追责。
第三种情况:哪些人会被追责?
条例写得很明白,两类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就是具体经办考察的组工干部、参与谈话推荐的人员。如果你明明知道实情却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写虚假材料,那肯定跑不掉。领导责任者就更清楚了,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如果参与了决策讨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一句话,只要在选人用人的链条上签过字、拍过板、说过话,出了问题就别想往后退。
第四种情况:跟其他条款有啥区别?
有人可能把职工录用、职称评聘、荣誉表彰这些事也混为一谈。其实条例第八十六条专门管的是在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表彰、征兵等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违规谋利的行为。区别在于,第八十四条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而且是领导干部层面的调整;第八十六条范围更宽,包括普通职工以及职称、荣誉等事项。两条各有侧重点,别搞岔了。
说到底,选人用人就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用对一个干部,能激励一大片;用错一个干部,会寒了一群人的心。
中纪委这次再次明确,释放的信号再清楚不过:今后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不管是主观故意搞歪门邪道,还是客观上失职失察造成后果,都要被严肃追责,没有人能打擦边球,也没有人能蒙混过关。
只有让那些踏实干事、干净做人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让那些跑官要官、拉帮结派的人没市场、没出路,政治生态才能真正清朗起来。
各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请一定记住:选人用人这件事,手别伸、心别歪、眼别瞎,该走的程序一步不能少,该负的责任一点不能推。否则,下一个被处理的,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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