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IPO上市实务)
【问询】
发行人对配件产品销售/赠送的具体安排,销售配件和赠送配件的区别,赠送配件的数量、金额、赠送对象,配件赠送与销售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应视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1、发行人对配件产品销售/赠送的具体安排,销售配件和赠送配件的区别
2、赠送配件的数量、金额、赠送对象,配件赠送与销售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应视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为更好地服务终端医疗机构,发行人存在向终端医疗机构无偿赠送配件的情形;同时,在术后对患者开展随访工作的过程中,发行人亦存在向患者赠送配件的情况。
(2)配件销售与赠送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应视同销售,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①配件销售与赠送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发行人配件销售业务中,经销商及终端医院基于患者诊疗需求向发行人采购配件,双方签订正式销售协议,明确约定配件采购数量、销售金额等交易条款;发行人向终端医疗机构及患者赠送配件,系产品实现销售后,在跟踪回访环节发生的销售费用,该等赠送的配件均未收取任何对价。据此,发行人配件销售行为与配件赠送行为相互独立,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②配件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及相关会计核算情况
发行人配件赠送行为,系为保障产品使用效果、提升产品市场认知而发生,该等支出属于公司销售费用范畴,财务核算时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赠送配件虽未收取直接对价,但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等行为按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环节,配件赠送行为亦视同销售相关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收入范围,发行人已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及缴纳义务。
注:本案例源自同心医疗科创板IPO问询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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