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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原告按照本地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 8.8 万元,同时给付价值 3 万余元的黄金首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俗称 “三金”)及见面礼、改口费共计 2.2 万元。后双方因筹备婚礼产生矛盾,最终解除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起诉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三金及各项礼金;女方辩称三金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见面礼属于礼节性红包,均不应返还。

法院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具有彩礼性质的贵重物品,婚约解除后应当酌情返还。8.8 万元属于典型彩礼,应予返还;“三金” 价值较高,是基于婚约的贵重赠与,同样具有彩礼属性,应当一并返还。见面礼、改口费属于双方交往中的礼节性小额馈赠,不具有彩礼性质,不予返还。结合双方交往时长、筹备情况及本地婚嫁习俗,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8.8 万元及黄金首饰原件,驳回原告关于返还见面礼、改口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陈胡月律师指出,彩礼范围的认定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首要争议点。司法实践中通常以 “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否基于本地习俗、价值大小” 作为判断标准:大额现金、贵重金银首饰、汽车、房产等高价值财物,一般认定为彩礼;价值较小的红包、礼品、日常消费支出,通常视为恋爱赠与,不予返还。

陈胡月律师表示,中山本地婚嫁习俗中 “三金” 普遍价值较高,且明确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因此主流裁判观点均认可其彩礼属性,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返还比例则会综合考虑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实际消耗等因素酌情确定。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订立婚约时的大额财物给付,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备注款项性质;贵重首饰应保留购买凭证、交付记录。若婚约解除,应及时协商返还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在三年内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对于交往中的小额红包、节日礼物等,一般不支持返还,主张时应合理界定诉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