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吉0194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曹金龙与被执行人王金龙劳务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逃避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1989年9月8日生,住榆树市大岭镇虎岗村4组。

二、执行依据

(2022)吉018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涉案标的为1万元本金、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曹金龙承诺按执行回款的10%比例作为悬赏金奖励该财产线索提供人。

五、悬赏期限

自2026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

六、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或法院已查找到被悬赏对象下落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公告发布后,若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悬赏公告即失效。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人:张法官

举报电话:0431-82006933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