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源
“开盒挂人”指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并附带侮辱性言论公开发布,煽动网友围观、攻击,这种现象在“饭圈”尤为突出,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近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粉丝开盒挂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民事案件。
01
案情回顾
小 A 与小 B、小 C、小 D、小 E,均为某偶像团体的粉丝。2024 年 7月 18 日,小 B 在其微博账号发布了一则 “联合挂黑公告”,曝光了小 A 的 QQ 号、微博账号等信息,并配文称小 A“无端骚扰粉丝和偶像”“用恶毒词汇辱骂他人”,甚至用 “毒瘤”“污染物”等词汇形容小 A。
为扩大影响,小 B 还以“抽送现金”的方式鼓励网友转发。一时间,这条微博被转发 169 次,评论 203 条,评论区充斥着对小A 的谴责和辱骂。随后,小 C、小 D、小 E 纷纷转发该公告,三人还曝光了小 A 的支付宝、闲鱼账户信息,并泄露了其真实姓名。
小 A 不堪其扰,以 B、C、D、E 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C、D、E 在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四被告则辩称,小 A 的微博信息已由其自己发布在 QQ 空间,不具有隐私性,小 B 微博发布内容均是事实,其行为并未侵害小 A的隐私权和名誉权,C、D、E 转发微博的行为也未侵害小 A 的名誉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四被告的“开盒挂人”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
关于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开盒挂人”的核心行为的是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直接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本案中,四被告在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及转发“联合挂黑公告”,曝光小 A 的 QQ 号、支付宝账号、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即便该部分信息曾在粉丝圈内部小范围流传,但四被告未经小 A 同意,在对其明显不利的场景下公开传播,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四被告在“开盒挂人”过程中,使用“毒瘤”“污染物”等贬损性表述,捏造、夸大所谓“罪状”,煽动网友谴责、辱骂小 A,导致小 A 的社会评价降低、生活安宁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小 A 的名誉权。
综上,法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且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四被告在各自侵权微博账号发文向小 A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小 A 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等合计 6000 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林冬华认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饭圈”更不应成为网络暴力的温床。今年,“开盒挂人”的犯罪行为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这一举措释放出严惩网络暴力的鲜明信号。本案作为“开盒”民事侵权案件,重点规制公共平台信息曝光、侮辱贬损诋毁等侵权行为,清晰传递出“无论情节轻重,实施‘开盒挂人’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司法导向,对依法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醒:追星要理性,虚拟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热爱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坚决拒绝“开盒挂人”、辱骂诋毁等行为;信息要保密,即便粉丝之间所谓“公开的秘密”,也不得擅自向不特定公众曝光,否则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言行有分寸,网上评价要客观,不使用侮辱、贬损性语言,不做网暴“帮凶”。希望所有粉丝都能理性追星、文明上网,守牢法治底线、守住行为边界,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04
专家点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喆认为,本案是数字时代背景下,由“饭圈”文化引发的人格权侵权典型案例。其裁判价值在于,精准界定了网络环境下“开盒挂人”等新型网络行为的民事侵权属性,为同类案件的权利救济与纠纷化解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中并未将涉案行为简单等同于偶发的言辞失当或普通纠纷,而是深刻剖析了“网络开盒”在侵权构成上的特殊性。裁判指出,通过收集并在公共平台恶意曝光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辅以煽动性的贬损言辞,实质上是对他人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复合型侵害。特别是在隐私权的认定标准上,判决明确指出,即便相关信息曾公开于特定小圈层,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在明显不利的场景下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亦足以造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破坏,构成隐私侵权。该判决通过严密的法理分析,剥丝抽茧地厘清了复合型网络侵权的责任基础,不仅为处理同类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更向社会传递了理性表达、依法治网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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