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高院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岗期间存在缺勤,并以此为由拒付工资差额,该扣款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3年3月7日入职某管理公司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于2024年3月2日递交《辞职申请》,3月4日办理工作交接。因与该管理公司存在工资差额、证件补贴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于4月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管理公司支付李某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日的工资差额3524.82元,并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仲裁裁决送达后,某管理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称依据公司《证书管理办法》及入职前的沟通,李某的证书补贴转正后才予以核发,2023年3月7日至4月6日期间不应核算证书补贴,且李某的中级工程师证书真伪存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被告该证书的补贴无事实依据;公司已足额支付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仲裁对工资差额的核算无具体核算过程,公司对该工资差额不予认可;李某存在漏打卡、请假后补手续等违规情形,根据公司《监理项目考勤管理制度》,应对其予以考勤扣款。

被告李某辩称,其岗位为持证上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为“中级职称+监理员”资质,被告签约时已将证件交由原告核验,任职近一年里,公司从未提出证件无法使用,也未调整岗位、薪酬,应视为原告认可证件有效,需按约定足额发放证件补贴。李某对考勤记录及工资核算情况一直有异议,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佐证案涉考勤制度经过法定生效程序,不认可依据该制度作出的不利扣款,请求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在2023年3月份的工资为3856元,款项已足额发放。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某管理公司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问题,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日工资差额的问题,被告于2023年3月7日到原告处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于2024年3月2日递交《辞职申请》,3月4日办理工作交接,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4日解除。原告出具的《员工薪资确认单》载明,被告的试用期为2023年3月7日至4月6日,试用期工资4800元/月,转正工资6000元/月。另根据原告公司《关于调整证件补贴、工程补贴的通知》,2023年4月中级工程师补贴调整为300元/月、监理员补贴300元/月,故被告的证件补贴应当按照前述标准支付。

原告主张被告的中级工程师证件为假证,并提供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佐证。法院认为,职称证书真伪不能仅凭平台单次检索无记录直接推定证书伪造,仅凭该截图不足以证实证书虚假,故对原告主张不应向被告支付中级工程师补贴的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员工薪资确认单》《关于调整证件补贴、工程补贴的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2023年3月、4月应发工资分别为3856元、5897元,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应发工资为6800元/月(含高温补贴200元/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应发工资为6600元/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提交工资表主张对李某作出考勤扣款,但李某不予认可;公司扣款依据的《监理项目考勤管理制度》,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制度制定时经过民主程序,且制度设定的迟到扣款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故对原告以被告漏打卡、请假后补单为由予以扣款,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某管理公司为被告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支付被告李某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日工资差额3187.82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企业制定考勤、薪酬、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告知,未经合法程序的制度,不能作为克扣工资、处罚员工的依据,即便依规考勤扣款,金额也需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对于劳动者提交的职业资格、职称证件,用人单位若对证件真实性提出异议,需出具完整、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仅凭单一查询结果主观判定证件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完善规章制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也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薪资单据、证件交接凭证等资料,遭遇侵权时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韦益情 赵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