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 案例1 /
曹县某餐饮经营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2日,接市长便民服务热线转办投诉,张先生反映在曹县湘江西路大润发四楼“某牛排烤肉海鲜自助”餐厅就餐时,食用的猪脑内存在钢丝球异物。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冷冻柜内待销售的猪脑中发现两块猪脑中混有钢丝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处罚。
/ 案例2 /
巨野县某面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未配备三防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3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消费者投诉的某面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面馆经营食品无相应的防蝇、防鼠设施。当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制作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仍未改正。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经营食品无相应的防蝇、防鼠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案例3 /
郓城县某羊肉汤馆涉嫌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郓城县某羊肉汤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霸世家”牌青芥辣酱)加工制作食品,现场当事人对剩余涉案产品主动进行了无害化销毁,执法人员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 案例4 /
成武县某早餐店(网络餐饮店)盛放
直接入口的容器餐具未消毒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武县某早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餐具未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店,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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