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

有人打起发票的主意,

通过空壳公司大肆虚开发票,

既扰乱发票管理秩序,

又直接侵蚀国家税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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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虚开发票罪案件,

岳某因操控空壳公司虚开巨额发票,

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岳某在钦州市钦北区注册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找来朋友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表面上看,这是一家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但实际上,这里没有展厅,也没有车的库存,更没有真实的汽车买卖。

2021年2月至3月间,岳某通过这家公司领购了6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全部对外开具。经查明,其中有效的51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35万余元,价税合计379万余元,欠缴税款44万余元。这些发票被用于车主高开多贷款、低开逃税,公司无进项发票信息,还存在一车多票情况,经税务机关核查确属虚开发票。

案发后,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岳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补缴5000元税款。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发生真实汽车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35万余元,情节严重。岳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岳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缴税款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但因其取保候审期间未主动足额补缴税款,且未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依法不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看似钻了制度空子,实则触碰法律红线,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

守法经营是唯一正道,虚开发票必受严惩。企业与个人应坚守业务、发票、资金真实,自觉依法纳税、合规用票,切莫心存侥幸。车主切勿为多贷款、少缴税配合虚开、高开、低开机动车发票,此类行为将导致车辆上牌异常、贷款被拒、征信受损,还可能面临补税、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大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车,做到账、票、车、款一致。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6年第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