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个关于一字之差的新闻比较热,我了解过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并且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数据后,我今天想从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的合法、合理两个层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背景的信息,遇见小面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全国全职员工超过1600名,目前市值是26.51亿港币,折合人民币大约是22.8亿。公司在香港上市股票代码是02408,股票买入价近一个月呈现一个下降趋势,从5月13日的4.21港币每股价格,在6月13日下跌到3.7港币每股价格。跌幅达到了11.4%。
查询遇见小面官网,得知公司取名为“小面”是一种通用的,常识的认知,在品牌介绍中提到的“小面,是重庆人一天的开始,也是我们彼此相遇的开始。”从这里可以看到,“小面”二字,在遇见小面官网也承认是一种通识语言,不属于什么商标保护。
然而在起诉渝见小面的诉由中这样写到“渝见小面和遇见小面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构成了整体相似。”同时遇见小面的律师还表示,商标侵权整体要考虑环境和音意的整体对比,不能只看单个字的字形差异。
类似的案例,我查询了下,大品牌公司起诉个体户还是有的,比如说重庆的四姐老火锅起诉成都的四姐手撕兔侵害自己的商标权,要求索赔50万,四姐手撕兔则反诉对方恶意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最终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虽然看似是驳回双方诉求,但对于大公司来说索赔50万的诉求被驳回,显然是败诉了。
为什么会败诉呢?因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关键的一点是“混淆”,也就是说“渝见小面和遇见小面”虽然都是餐饮,都是主打面食,但在具体的使用场景上是存在显著的差异的。首先从招牌来看,“遇见小面”,在遇的前面有一个小,并且是框起来的。然后四个字是是非常普通的字体。但是渝见小面就不一样了,它虽然是个体户,但是它的字体是有一个设计的,渝它有一个半圆包裹起来,在见和小的中间上方有“重庆”二字,在面的右上角有一个一碗面的图标。
也就是说面对这种差异显著的招牌,在“混淆”这一块,很显然并不会带来任何的市场的混淆,而且“渝”是重庆的简称,表达的就是正宗的重庆风味,完全没有主观的攀附品牌的意图。同时地区的差异性,渝见小面开设在河南南阳某个区域的一条街,客户的主要群体也就是方圆2-3公里的居民和路人,遇见小面在渝见小面五公里范围内经过百度地图搜索是没有门店的,在遇见小面官网查询门店,河南并没有开设任何一家门店,其门店主要布局在北上广深山东、湖北、海南等第,在香港开设17家门店,在新加坡开设了1家门店。那么在河南因为没有这个遇见小面的品牌店,所以对于本地餐饮消费者来说根本就不认识你,也就不存在关联、混淆的客观基础。
遇见小面的招牌产品是红碗碗杂面、金碗酸辣粉等产品,渝见小面的招牌是碗杂面,牛肉小面。可以从菜品上对比发现也不存在混淆。
从商标注册来看,渝因为是重庆法定的行政区划的简称,属于商标法允许公共通用的地理词汇,经营者只要是善用行为都是法定的正当使用。遇见小面可以把遇见二字进行私有商标注册,但是无权将渝这个地域名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根据《商标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来看,虽然遇见小面和渝见小面有三个字是重合的,但是这不能直接成立商标侵权。根据刚才我从整体标识、消费场景综合的判定,在裁判的过程中核心标准是消费者是否会对品牌有一个混淆认知的情况。同时判断商户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仿冒行为。没有任何商标侵权的纠纷案子是仅凭借文字、读音近似这样就认定侵权的。
遇见小面作为上市企业,全国拥有超过500家门店,需要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本无可厚非。但市场上叫“渝见小面”非常多,甚至还有专门的“渝见小面加盟”,那么偏偏特立独行起诉一家南阳的店铺,动机方面我认为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行为,真正优秀的企业应该是合法维权打击刻意山寨、高仿蹭流量的门店,而不是去滥用诉讼权利针对渝见小店这样本分经营的个体商户。
本文章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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