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乾隆四十四年,一份奏折摆上了弘历的案头。刑部就一起杀人案的判决提请“圣裁”。
案情比较简单。
四川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刘縻子和李子相的年龄均为九岁,一起在河坝边放羊。李子相扯了自家地里的葫豆烤熟了吃。刘縻子看到后向李子相讨要,李子相给了他一颗。刘縻子吃完后再次讨要,李子相就不给了,还指责刘縻子啰嗦,刘縻子回骂李子相。李子相推搡刘縻子,刘縻子用拳殴打李子相左肋致其跌倒,李子相被尖石垫伤右腰眼随即死亡。
当地的知县进行了现场勘查,初审。刘縻子对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逐级上报到知府和四川提刑按察使衙门,四川提刑依照“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均处绞监候”的条文,判处刘縻子绞监候,秋后处决。四川总督文绶审核通过了该判决,并把案件发往刑部复核。
按照《名例律》规定,十岁以下犯杀人应处死刑者,需奏报朝廷由皇帝亲自裁决。刑部接到案件卷宗后,一看凶手不到10岁,就上奏提请“圣裁”。
乾隆皇帝最初动了“恤幼”的恻隐之心,让刑部给四川总督行文,把死刑改为,“杖刑一百下,流放至三千里外”,并向死者李子相家赔偿丧葬抚恤金白银20两。
几天之后,乾隆又觉得自己的判决不妥,又下旨纠正自己的判决,恢复对刘縻子的“绞监候”判决。
乾隆还对自己的改判做了详细说明。
他认为,10岁以下的儿童伤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比凶手大四岁以上,则可以援用“恤幼”的原则,认为是凶手遭遇了大龄少年儿童的霸凌,反击致对方死亡。这样的案件自然在提请“圣裁”后,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
如果凶手不满10岁,且与死者的年龄差距不到三岁,就不能认定为死者恃年长体壮欺凌凶手,而应该认定为凶手从小就有暴力倾向。这一类的案件,以后直接判死刑,不用再提请皇帝裁决了。
乾隆还说:“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轻宥。”这意思就是,9岁就能打死人,可见是天性凶残,绝对不能宽恕了。
最终,刘縻子依照四川提刑的原判,秋后执行绞刑。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古代对少年儿童犯罪判处死刑的年龄标准是很低的。
本文列举一下历朝历代的相关规定。
西周到秦朝时期。
周朝的《礼记》里有规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80岁以上,7岁以下,都免于刑事处分。不过,以周朝的生活条件,80岁的人极其罕见了,即使有,也是颤颤巍巍杀不了人了。
西周到春秋时期,7岁以下免刑,7岁以上免责应该是一刀切了,没有再细分的年龄段了。
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秦和魏两国都规定,7岁以下刑责全免,7岁到15岁,重罪减轻三级,轻罪减轻一级处罚。
秦朝对少年儿童犯罪,以身高确定等级,这未必科学,也有年幼而身材偏高者。
7岁起就开始治罪,这一法律观念,从先秦一直延续到了明清。
我们来看看汉朝对于少年儿童杀人罪的处罚。
汉朝的刑法,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处罚规定非常完善。
1、7岁以下完全免刑。
《汉书.刑法志》里明确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未满7岁斗殴杀人,或者犯有其他死罪,由廷尉上报皇帝,可以免死。
2、7岁~10岁,犯死罪需终身劳役。
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里显示:“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这一规定的完整意思是,有罪(杀人除外)不超过10岁者,全部赦免;如果是杀人罪,年龄在7岁~10岁者,则判处终身为官府做苦役,从事修筑城墙,舂米之类的苦役。
3、10岁~16岁,有死刑的风险,但也可酌情减轻。
对于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杀人者,如杀人全家,杀害家里长辈,残害幼童,虽未满16岁,也要处于死刑。一般斗殴杀人案件,可以免死,但也要服终身劳役。
4,17岁以上,一律按照成人处置。
我们来看看唐朝。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刑法的奠基之作,条文最为完整。
对于少年儿童杀人案,唐朝的处罚与汉朝差不多,只是在年龄上限上有变动。
7 岁以下:哪怕故意杀人,不加任何刑罚,无偿命;教唆者抵罪。
7–10 岁:杀人拟绞 / 斩,但必须上请皇帝,多数免死、赎刑。
10–14 岁:未满15岁,杀人按成人死罪论,但可上请皇帝,酌情免死。
15 岁以上:完全刑责,故意杀人一律偿命。
相比于汉朝,唐朝把成人的概念降低到了15岁,而非汉朝的17岁。
唐朝的法律还有很有趣的一点,就是对于隐匿罪犯的处罚。
父母犯罪,子女把他藏起来;丈夫犯罪,妻子把他藏起来;祖父母犯罪,孙辈把他藏起来,被官府发现后,子女、丈夫、孙辈全部不治罪。官方认为这是孝顺的表现,应该原谅。
反过来则不行。父母把儿子藏起来,丈夫把妻子藏起来,祖父母把孙子藏起来,则全部要治罪。官府认为这是溺爱导致管教不严,包庇纵容,要给以惩罚。
唐朝有一个争议非常大的案例,即张瑝、张琇复仇案。
唐玄宗时期,巂州都督张审素镇守边疆多年,被部下诬告“冒战功、私役士兵”。朝廷派监察御史杨汪前往调查,忠于张审素的部下杀了诬告者,围住了杨汪,要求杨汪向朝廷说清楚情况。杨汪在惊吓之下,直接上报朝廷说张审素谋反。
玄宗接报后排兵把张审素押解到京,判处其死刑,抄家,两个儿子张瑝、张琇流放岭南。杨汪因此立了大功,得到升迁,并改名为杨万顷。
张瑝、张琇潜逃回长安,瞅准机会,埋伏在路旁把杨汪(杨万顷)给杀了。当时,张瑝十三岁,张琇才十一岁。
张瑝、张琇在杀人后,逐条陈述父亲冤情,全城百姓无不同情。两兄弟归案以后,朝野要求宽恕他们的呼声很大。宰相张九龄等也力保两兄弟,认为他们均未满15岁,属于可以宽恕之列。
李林甫等则坚决不许宽恕,最终两兄弟被判处死刑。长安百姓自发为两兄弟筑坟,为防杨家报复掘坟,还设置了几个疑冢。
这件事情在《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里均完整记载,立场都比较接近,认为张审素为冤枉,张氏兄弟应该得到宽恕。唐玄宗等人一定要杀他们,依据是闹事公然杀人,挑战官府权威,如果宽恕了他们,民间私自复仇将成风,朝廷权威当然无存。
宋朝的《宋刑统》基本上是承袭唐律条款。
宋朝也有两个案例。
九岁庞张儿与同伴庞惜喜斗殴,失手将人打死。审刑院拟绞,仁宗御批:童稚争斗,本无杀心,特免死,罚铜一百二十斤赔付苦主,不偿命。
濠州九岁童争柴斫死老妇,奏请御批,免于刑罚,仅家属赔钱。
由此可见,10岁以下犯杀人罪,处死的可能性比较小。
明清两朝朝依然沿袭了唐宋的年龄区别概念。
但明清时期有一特别规定:凡是杀人全家,故意杀人并摧残尸体,因谋逆、忤逆杀人者,不问年龄,直接处以死刑、
洪武二十一年,12 岁少年蓄意谋害叔父,刑部拟定绞刑,明太祖核准执行死刑;同年 7 岁孩童戏杀邻家幼童,依律免刑,交由父母管教。
清朝也有两个案例。
6 岁孩童玩耍失手杀死 9 岁同伴。因年龄不到7岁,虽有死罪不加刑,依律全免,仅监护人赔偿。
14 岁少年蓄意毒杀亲生母亲,刑部拟斩,乾隆驳回所有恤幼求情,核准立决,必须偿命。
综上所述,各朝代对于少年儿童杀人案,虽然有一定的弹性,但基本都遵照下面规律。
7岁以下杀人,大多不会追究凶手刑事责任;7岁~10岁,杀人者要提请皇帝裁决,活下来的几率比较大;10岁~14岁杀人,如要宽恕,也要提请皇帝裁决,判死刑的几率比较大。15岁以上,完全按照成年人量刑。
因此,7岁~14岁这个区间,儿童犯杀人罪会不会处死,完全由皇帝一个人决定。
具体判不判死刑,皇帝的性格是很大因素,遇到宋仁宗大多会宽恕,遇到乾隆一般会处死。案件的影响是否恶劣,也是影响皇帝裁决的决定性因素。
有一定必须明确,无论哪个年龄段,少年儿童只要杀了人,家庭一定要给对方赔偿。其次,7岁以上的少年儿童杀人,即使被宽恕,也要被判处流放、劳役等其他刑法,绝对不会任何事情都没有。
有人要问,教唆少年儿童杀人怎么处理?
古代对教唆杀人者的惩处,毫不含糊。
成人教唆未满7岁儿童杀人,罪责 100% 归于唆使人,唆使人直接处死。孩童无罪、不杖、不监禁、不流房、不绞斩。汉朝的时候,有人哄骗六岁孩童持刀杀死邻居,孩童释放,教唆者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弃市。
教唆年满7岁的儿童杀人,教唆人死罪,杀人的儿童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处罚。
《唐律》规定,教唆杀人按照故意杀人论罪,判处斩立决或绞立决,还不得说情,缴纳金钱赎罪。若教唆孩童杀害祖父母、父母,教唆者将直接按 “杀亲” 加重处罚,可判处凌迟酷刑,从重从快处决。
教唆他人杀人,教唆者除处死以外,其家人还有承担对受害者家庭的赔偿责任。
总之,古代教唆少年儿童杀人,惩罚比自己杀人还重。
大家说说看,古代对于少年儿童杀人的法律规定,对现在有没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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