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淮阳区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为了实施诈骗,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和“发布信息”。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淮阳区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吗?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当如何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淮阳区看守所地址:周口市淮阳区南三环路与国道(G106)交叉口向北1.3公里路东。
导航:淮阳区车之翼汽修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淮阳南站乘坐淮阳南高铁专线公交车到刘菜园站下车,向北步行900米路东。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淮阳区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犯罪对象是公共网络信息。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呢?
在为自己实施诈骗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等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后又进一步实施了诈骗罪并构成既遂,这种行为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总体法定刑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为他人实施诈骗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况下,在预备阶段为他人诈骗“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属于为他人实施诈骗罪的帮助行为,如果其要与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与实行犯具有双方意思联络,具备帮助实行诈骗的故意。因为片面的帮助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实行犯的行为必须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并且构成诈骗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共犯的犯罪阶段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共犯也同时进入实行阶段。前文论述的仅是在预备阶段行为人与诈骗罪的实行犯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在实行阶段完全可以成立。所以,当实行犯已经进入实行阶段时,不论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实行犯的实行或者为其提供额外的帮助,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所以,当行为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时,由于前罪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后罪的行为属于目的行为,二者形成牵连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淮阳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发生的为他人发送刷单诈骗信息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为上家实施诈骗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如果其所发送信息的内容具有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现实、紧迫的危险,同时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未遂),反之,则仅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行为人发送诈骗信息后,本人或者他人进一步着手实行了诈骗,则通常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淮阳区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淮阳区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淮阳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淮阳区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淮阳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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