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对盗窃有个朴素的认知误区,觉得只要没把钱拿到手、没造成实际财产损失,顶多算小偷小摸未遂,罚不了多重。最近,上海宣判的一起案子,彻底打破了这种想当然的判断。一名男子凌晨用瓦斯罐炸ATM机试图偷钱,机内34万现金一分都没摸到,最后换来了六年有期徒刑,还得缴纳一万元罚金。整件事荒唐得像市井段子,背后的法律逻辑却值得所有人想清楚。
据6月18日的消息称,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的上海闵行,凌晨四点多,一名裹得严严实实的男子走进银行ATM机房,没有正常插卡办理业务,而是等出钞口打开后,把装着瓦斯罐的包裹塞了进去,点燃引信后转身就走。几分钟后ATM机发生爆炸,浓烟瞬间灌满了机房。等火势稍散,男子折回来对着出钞口翻找了半天,连一张钞票都没掏出来,只能悻悻离开。事后银行清点,机内共有34万余元现金,设备本身损毁价值一万五千元。警方顺着公共监控、涉案银行卡信息等线索很快锁定了嫌疑人黄某,没费太多周折就将人抓获。
让人意外的是,到了法庭上,黄某面对完整的证据链依然拒不认罪,编出了一个“无名朋友”顶锅的荒唐说辞。他声称作案的是自己网上认识的张姓朋友,对方借了他的外套、银行卡,连瓦斯罐都是托自己代买的,手机里的作案工具搜索记录也是朋友趁他不注意操作的。可法官问起对方的全名、具体联系方式,他一个都答不上来,说辞前后矛盾,完全不符合日常交往的常理。加上房东的指认、银行卡密码的匹配细节,再加上从他住处搜出的对应物证,所有证据都指向黄某本人就是作案者,这套辩解根本站不住脚。
事件传开后,评论区的讨论点很集中。有网友调侃,“这犯罪成本也太高了,钱没见着半分,六年青春先搭进去,纯纯赔本买卖”。也有人提出疑问,“一分钱都没偷到手,怎么算的数额巨大,判得比真偷了几万块的还重?”还有人直指核心,“最不明智的就是证据确凿还嘴硬编瞎话,老老实实认罪认罚说不定还能少判几年”。
抛开闹剧一样的过程,单从法律层面看,这份判决完全有法可依,每一项量刑都有对应的依据。
第一,盗窃数额的认定,不以实际到手金额为准,而是以盗窃目标的财物价值计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依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ATM机内的34万余元现金,属于明确的盗窃目标,上海地区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34万早已远超这个标准,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整个判决的量刑基础。
第二,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本身就要从重处罚。黄某用瓦斯罐爆炸的方式破坏ATM机,不仅是盗窃的实施手段,还直接造成了一万五千元的设备损毁。按照法律规定,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更何况这种爆炸手段还潜藏着火灾、伤及路人的公共安全风险,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的顺手牵羊,量刑时自然会往高了考量。
第三,全程拒不认罪,直接丧失了法定从宽的机会。我国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可以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机会。黄某在铁证面前依然编造谎言、推卸责任,既没有悔罪表现,也不配合司法程序,无法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定。即便属于犯罪未遂,也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而不能突破法定刑减轻处罚,最终六年的刑期,正是综合了未遂情节和拒不认罪的态度后的结果。
其实,这个案子最有警示意义的地方,从来不是作案手法有多离谱,而是普通人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偏差。很多人抱着“没拿到钱就不算事”的侥幸,觉得只要没造成实际损失,就不会有严重后果。可法律评判的不只是最终结果,还有行为本身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司法早已不是“零口供就定不了罪”的年代,监控记录、电子痕迹、物证人证形成完整链条后,再荒唐的辩解都毫无意义,反而只会让自己付出更重的代价。与其抱着侥幸耍小聪明,不如从一开始就守住法律的底线,毕竟任何违法的行为,最终的成本都远比想象的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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