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在法官耐心疏导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一段横跨27年的“碳”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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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刘某向王某出售碳,王某出具两张借条,载明欠款共计4330元。多年后刘某催收,王某辩称其中一张借条并非本人书写,另一张虽是本人签字,但实际购买人为隔壁工厂的厂主,自己仅代为收货和签名。该厂主已于2014年去世,王某据此认为所有欠款均非本人债务,不予认可。

该纠纷不仅因年代久远事实难以查清,且早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刘某曾带领多名亲属上门催讨,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经派出所处理后矛盾依然尖锐。刘某身患中风,言语表达不便,但一直为此事郁结于心,坚持债务必须清偿。

面对这桩法律与情理交织的“骨头案”,沙县法院坚持源头解纷理念,未简单裁判。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积怨,多次组织调解,耐心向刘某释明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同时细致向王某阐明代签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通过疏导逐步弥合分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王某随即前往银行取款,将现金交付刘某。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刘某多年心结也随之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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