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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广辉

外卖餐食里竟吃出虫子,联系商家时,对方却以“食物已开封,无法证明虫子是我们掉的”为由拒赔。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5年10月29日中午,林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小吃店购买米粉一份,支付金额7.9元,配送至其入住的酒店。林某收到米粉后,发现餐内有不明虫子,当即通过外卖软件与小吃店沟通,并发送相关照片,小吃店对米粉中出现虫子的原因提出质疑。沟通无果后,林某于2026年1月22日诉至朝阳法院,请求判令小吃店赔偿其1000元。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米粉里吃到虫子,导致原告无法食用,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赔偿原告1000元。

被告辩称:食品安全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仅凭照片无法确认是商家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酒店入住期间,通过外卖平台向被告订购米粉一份,并支付了餐费,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收到米粉后,在食用过程中发现一只体形较大、类似天牛的昆虫,随即停止食用,并第一时间拍摄照片及外卖订单,封存剩余米粉,同时联系被告协商处理。上述事实有外卖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米粉中的虫子照片以及原告、被告在外卖平台的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食品加工、制作全流程负有严格的卫生管理与安全检查义务,理应保障向消费者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杜绝异物混入。但案涉米粉中出现明显昆虫,充分证明被告在食材处理、食品制作、成品检验等环节存在重大疏漏,未尽到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案涉米粉在配送前系封闭包装,配送至原告处时餐盒并无开启迹象,且原告自收到外卖时起至用餐发现虫子时仅经过了几分钟,案涉米粉出现虫子系由被告原因导致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主张案涉米粉混入虫子是由顾客或者配送人员导致,理由和证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发现的大型昆虫属于社会普遍认知不能作为食品食用的异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作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其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提供给原告的餐食中出现异物,尤其是无法食用且可能有害健康的昆虫,说明其提供的餐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1000元。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