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斯兰堡谅解备忘录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于某日秉持善意,共同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及其在当前战争中的盟友,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后,宣布在所有战线立即并永久停止军事行动,包括在黎巴嫩的军事行动,并承诺自此不再对彼此发动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确保黎巴嫩的领土完整和主权。最终协议将确认所有战线永久停战,包括在黎巴嫩的停战,以及本条其他规定。
第二条: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承诺尊重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彼此内政。
第三条: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承诺在最多60天内谈判并达成最终协议;经双方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
第四条:本谅解备忘录一经签署,美利坚合众国将开始解除其海上封锁,以及针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一切干扰或阻碍措施,并将在30天内全面结束海上封锁。
在此期间,船只通行将与战前通行量恢复的比例相匹配,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负责恢复。美利坚合众国还承诺,在最终协议达成后30天内,将其部队撤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周边地区。
第五条:本谅解备忘录签署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安排商业船只在60天内免费安全通行,航线为波斯湾至阿曼海双向通行。
商业船只通行将立即启动。考虑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需要清除技术和军事障碍并开展排雷工作,相关通行将在30天内恢复到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与阿曼苏丹国对话,并与波斯湾其他沿岸国家讨论,依据适用的国际法以及霍尔木兹海峡沿岸国家的主权权利,界定霍尔木兹海峡未来的管理和海事服务安排。
第六条:美利坚合众国承诺与地区伙伴共同制定一项最终、经双方同意的计划,金额至少为3000亿美元,用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重建和经济发展。
该计划的实施机制将作为最终协议的一部分,在60天内敲定。美利坚合众国将发放相关金融交易所需的一切许可、豁免和批准。
第七条:美利坚合众国承诺,作为最终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表,终止针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一切制裁,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以及美国所有单边制裁,包括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确认,上述终止制裁问题至关重要,并表示将立即在谈判中处理这些问题,以就此达成共同一致。
第八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重申,不会获取或发展核武器。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意,按照第七条所述时间表,并依据双方将共同商定的机制,解决已储存浓缩材料的处置问题,最低处理方式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下就地降丰度处理。
双方还同意,基于最终协议中将商定的法定框架,讨论浓缩活动问题,以及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核需求相关、经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最终协议将确认本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确认,上述核问题至关重要,并表示将立即在谈判中处理这些问题,以就此达成共同一致。
第九条:在最终协议达成前,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意维持现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维持其核计划当前现状;美利坚合众国将不施加任何新的制裁,也不会在该地区增派部队。
第十条:美利坚合众国承诺,自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直至制裁终止前,美国财政部将为伊朗原油、石油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出口,以及所有相关服务发放豁免,包括银行交易、保险、运输等。
第十一条:美利坚合众国承诺,在本谅解备忘录实施后,使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冻结或受限制的资金和资产可被全面使用。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在谈判期间共同商定释放这些资金的相关程序。
无论这些资金保留在原账户中还是被转移,都应可被充分用于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指定的任何最终受益人付款。美利坚合众国承诺将据此发放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授权。
第十二条: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意建立执行机制,以监督本谅解备忘录的顺利实施,以及未来对最终协议的遵守情况。
第十三条: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后,并以本备忘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开始实施且持续执行为条件,美利坚合众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仅就其他条款启动有关最终协议的谈判。
第十四条:最终协议将由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予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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