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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在官网发布公告,拟对《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补偿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订,新增房票安置奖励成为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根据拟修订的《补偿办法》第三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村民住宅权属人给予的适当奖励,在原有的货币补偿奖励、等值置换安置房奖励基础上,新增“选择房票安置”的奖励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具体标准为: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900元,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过43.2万元的政策不变。
在此前货币补偿、安置房置换之外,又多了一项“房票安置”的选择。此前的补偿办法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900元;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置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900元。
与此同时,拟修订的第四十四条对部分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奖励范围作出明确限制。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未取得权属证书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其他房屋,在原来的基础上,也不给予房票安置等奖励,但配合征地的仍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限时搬迁奖励。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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