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周春雨 记者 严君臣)婚内代签借条,债权人未能举证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月1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借款的男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不足,最终判决由男方归还借款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请。

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石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高某,夫人:陈某。”借条落款处“陈某”的签字,实际由高某代为书写,妻子陈某本人并未到场、未亲笔签署该借条。借款发生于高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双方就债务偿还主体产生重大分歧。

石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高某和陈某婚姻存续期间,且高某向其借款系用于其与陈某的共同生产经营及房屋修建,直接惠及夫妻生活和家庭受益,尽管借条上陈某的名字系高某代签,也应认定为是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陈某认为,借条上的字并非陈某本人所签,借条签订时,陈某亦不在场,借款至今,陈某与石某从未有过联系,对借款不知情,更没有进行追认,案涉借款高达40万元,远超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费,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对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石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高某、陈某共同向其还款。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多年来石某从未与陈某进行过联系,陈某也从未对借款作出追认,石某作为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高某向其借款实际用于高某、陈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石某主张案涉借款系高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陈某向其还款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高某归还借款及利息,驳回石某的其他诉请。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主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市场交易的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2)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