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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过几趟法院、摸过几份判决书的人,多半能品出法官和法官的不一样。有的落笔干脆,判项利落,三两行把核心道理说透有的洋洋洒洒十几页,连庭审里随口提的细碎主张都挨个回应。要我说,判决书该简就简、该详就详,两种办案路数,我反倒更怵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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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朋友老周打物业费官司,案情不复杂:外墙常年漏雨物业没修妥,老周拒交物业费被起诉。承办法官的判决书很薄,事实认定一段带过,法律依据直接点出核心,没扯半句多余的话。谁赢谁输,赢在哪输在哪,一眼就明明白白。争议焦点、举证责任分配,句句讲到点子上。每一个结论都踩着在案证据走,没半分越界的主观臆断。这份判决书很简洁,没有过多释明,但你一点不觉得法官敷衍。

可另一起案子观感完全不同。老沈租门面遇拆迁,跟房东争装修补偿款,承办法官是刚入额的年轻人,生怕当事人不服闹情绪。判决书写了近二十页,连双方开庭随口扯的闲话都拎出来回应;判后还主动打了三回电话答疑,连同类案件上诉改判的比例都旁敲侧击透了出来。换旁人兴许夸法官耐心负责,但反倒让当事人越看越慌:“他解释这么细,是不是自己也觉得判得站不住脚?” 你看,人的心理就是这么吊诡。你掏心掏肺在判决书普法,旁人反倒揣度你心里有鬼。到头来落个心虚的名头,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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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法官释明从来不是越多越好,判项的文义射程在哪,争议焦点的回应边际在哪,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在哪,这些必须说透,是裁判本分。可法官要是把心证形成的过程、类案参照,甚至情绪安抚都揉进裁判里,那判决书就彻底变了味。法官的中立性,很容易在无节制的解释里被悄悄消解。

判决书中普法到底对不对?诉讼本质是居中裁判,你越是追着当事人反复解释,越容易把自己从中立裁判者的位置,拉到争辩的对立面。败诉人本就带着情绪,你说一句他顶十句,到最后道理没讲通,自己先耗得精疲力尽。很多细碎的情绪诉求,本就不该由裁判者兜底消化。

按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繁简分流是基本原则。简易案件简写,复杂案件详写,争点在哪说理就在哪,没争议的地方没必要铺陈笔墨。庭审全程留痕,证据逐一核对,判决逻辑闭环,该走的程序一步不缺,该说的法理一句不少,这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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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人打官司来说,别管法官说多说少、写长写短,盯着判决书核心逻辑看就行。不服就走上诉、申诉的法定路子,揪着法官要口头承诺、要情绪价值,本身就找错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