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信访事项的化解,应当坚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共举化解矛盾纠纷。

信访事项如何化解?除通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自上而下内部纠错外,主要有以下办法。

(一)合意终结

简单说,就是通过协调、调解、和解这些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它的好处是不光能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那个争议,连带着其他相关的纠纷也能一并处理,最后做到案结事了。比如一个人反映拆迁补偿事项,很可能会连带着反映土地承包、宅基地申请等问题,最后会“打包式”解决。这种办法各行各业都有人推荐,实务部门也很喜欢用。

比如有些法院要求在审理某些行政案件时,要把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全过程,把协调化解和依法裁判结合起来。有人把这解读为协调化解在解决行政争议里排在了优先位置。另外,行政复议法也说了,只要不违法、不违背自愿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调解。所以合意终结模式不光信访在用,行政复议、诉讼阶段也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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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模式的问题也很明显:

在协调的时候,有时职能部门往往会更看重赶紧结案,至于方案对当事人是不是最优,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更麻烦的是,协调结案后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公平,想再走复议、诉讼等程序继续投诉,由于已经签订调解、和解协议,而且被诉行政机关必定会将协议拿出来作为实质化解依据,这样胜诉的难度就大了。

此外,对协调结案的信访事项,过程和结果一般都不公开。虽然个案解决了,但没法给同类案件提供参照,短期看是案结事了,长期看会让部分信访人觉得行政救济只会和稀泥,无视调解、和解结果,会继续就同一事项再次反映,要求继续调解、和解,目的是获得不当利益。

总的来说,合意终结模式能一并解决关联争议,有助于快速结案,但不一定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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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裁决终结

简单说,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通过作出复议决定或裁判,直接回应当事人的实体诉求,把案结事了建立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

实体裁决模式的好处是,协调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一般不公开,但复议决定和法院的判决裁定都得依法公开。当事人对公开的裁决接受程度更高,也会更信任行政救济制度。而且针对实体问题的裁决能有力监督行政机关,还能为同类案件确立规则,从源头上减少争议。

但问题在于,实体裁决只能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如果当事人表面反映的是一个事,真实诉求是另一个事,或者还有其他关联争议,那就算针对他的诉求作出了裁决,也未必真能解决问题。比如有人表面上申请了一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政策,要求公开土地征收情况,要求公开村组收支情况, 真实目的是想多拿拆迁补偿,这时候光裁决信息公开的事,意义不大。另外,当事人诉求合理但缺少法律依据时,复议机关和法院也很难办。有些案件成因复杂、涉及政策变迁,作出实体裁决难度更大。甚至有时候裁决了也解决不了问题,比如遇到的某个行政协议案,法院判原告胜诉,但原告拿到货币补偿的同时,这个补偿根本不是原告想要达到的金额,他还会坚持继续反映,争议依然存在。实体裁决模式虽然符合行政救济居中裁判的定位,但回应诉求的范围有限,容易造成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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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元纠纷化解模式

单独用一种模式,或者在不同阶段固定用不同模式,都有问题。那不如根据个案情况灵活选择,该判就判,该调就调。

实际上,前面几种模式都承认在特定阶段某一种方式更有效。但个案千差万别,提前预设用哪种方式,难免跟实际情况不匹配。灵活使用显然更合理。

当然,灵活使用也得有个基本标准,不能随心所欲。什么时候该裁决,什么时候该协调,得有个大致方向。否则要么陷入无序,要么又回到单一模式的老路上去。实践中协调化解更受青睐,某种程度上就是灵活适用带来的结果。所以缺少指引的灵活使用模式,也很难发挥预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