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74岁阿婆牵狗散步,邻家10岁女孩放养未牵绳大犬冲来,阿婆惊慌躲闪摔成腰椎骨折十级伤残,事后老人向狗主人索赔12.5万元,狗主人坚称“狗没碰人、狗走后才摔倒”拒赔,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74岁的李莲老太太患过往肺癌,申请过长护险评定三级,但平日尚能在家人或妹妹搀扶下慢慢走动,事发当晚21点刚过,李莲由亲妹妹陪着,手里牵着一只小型宠物犬散步。
姐妹俩从儿童乐园东侧道路慢慢走出监控区域,一切看起来平常而安宁,同一时段,住在同一小区同号楼的刘某夫妇,带着他们10岁的女儿刘丽和家中饲养的一只体重二三十斤、肩高近四十厘米的中型偏大犬只,也从家里出来。
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携犬外出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以上犬只还应佩戴嘴套。
但这天晚上,刘某夫妻放任女儿刘丽牵着——确切说是根本没给狗拴绳、没戴嘴套,让一只有一定体型的犬只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自由跑动,刘丽跟在后面追着跑。
21时17分22秒,那只脱离控制的犬只沿着李莲母女行进的方向跑进了监控画面—它已经越过了刚才李莲姐妹走过来的路段,显然是循着小型犬的气味或动静追过来了。
紧接着,这只大犬又折返跑回监控区域,在路边嗅闻逗留,几秒钟后,它再次沿李莲她们走去的方向跑出监控区—也就是说,这只未拴绳的犬两次逼近正在前方散步的李莲和她牵着的小狗。
李莲已74岁,本身有基础疾病、腿脚不便,夜里小区路灯不算太亮,突然看见一只没拴绳也没戴嘴套的大狗朝自己和爱犬方向猛冲过来,老人本能地慌了。
她下意识侧身往后退想要躲避,脚下被路面或不平整处一绊,扑通一声重重摔倒在地,腰部着地发出闷响,旁边陪着的妹妹吓坏了,赶紧上前搀扶,可李莲已经疼得直冒冷汗站不起来。
这时候刘丽追着自己的狗跑过来把犬带走,随后刘丽带着狗快速往回跑离开现场,当时刘丽及其父母均未上前询问老人状况或提供帮助,径直带狗回家了。
李莲的女儿接到姨妈电话赶来,看到母亲疼得脸色惨白瘫坐在地,先拨打了120又报了警。报警回执显示接报时间是当日21时29分31秒,报警人向民警陈述“家中老人在小区被没牵绳的狗撞倒”。
当晚李莲被送医救治,经检查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接受手术治疗住院3天,产生医疗费5.1元。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护理90日、营养90日。
协商赔偿时,刘某夫妇坚决不同意赔,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监控显示刘丽和狗离开的时间是21时17分40秒左右,而李莲女儿跑向母亲的时间是21时18分03秒,中间隔了二十多秒,说明老人是在狗和小孩走后才自己摔倒的,与狗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李莲是长护险三级人员,按理生活不能自理不该独自遛狗,家属监护也有问题,且监控看她走路摇晃,很可能是被自家狗绳绊倒;
第三,狗既没咬也没撞到人,连碰都没碰到,凭什么要赔?
交涉无果后,李莲向法院起诉,要求刘丽方赔偿12.5万余元;刘丽方应诉后依然坚持前述抗辩意见,并称自家狗温顺不咬人,事发时体重仅约25斤,原告主张狗冲撞不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庭上,法官仔细审查了小区监控录像的时间轴、报警回执记载内容、120急救记录、门诊病史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特别注意到几个关键事实:
其一,被告饲养的犬只确未挂犬牌、未束牵引带、未佩戴嘴套,违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不超过两米)及大型犬戴嘴套的管理规定;
其二,监控清楚显示该犬两次冲向原告行进方向,虽无肢体接触,但在夜间光线偏暗环境中朝七旬老人及其所牵小型犬快速逼近,客观上足以引发恐惧与慌乱;
其三,原告虽享受长护险且评定为三级,但监控可见事发时能自主缓慢行走,陪同人有妹妹在场,无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挑逗犬只或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
其四,被告方事发后未停留查看、未主动救助,径直离去,与常理不符且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于狗走了才摔倒的辩解,法院指出:监控分段记录存在盲区,犬只第二次冲出监控区域逼近原告所在位置的时间是21时17分34秒,原告受惊躲避摔倒具有即时性。
女儿发现母亲异常后跑过去查看也符合常人反应时间差,不能据此否定犬只冲近导致原告受惊躲避并摔倒的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采高度盖然性标准而非绝对精确对应,结合生活常识——七旬患病老妪突遇无绳大犬冲来必然惊慌失措,躲避中摔倒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综上,法院认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作为犬只饲养人及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其犬只两次冲向原告导致原告受惊躲避摔倒受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合计114736元,判决刘丽方全额赔偿,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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