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婚内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尤其在特殊节日以专属含义转账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新桥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与毕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查询毕某微信转账流水时发现其四年期间累计向被告转账16万余元,其中在七夕、春节等节日还向被告转账520元或1314元。原告认为毕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存款转赠给被告,其中部分转账掺杂特殊数字含义,转账金额亦明显超出正常朋友经济往来的范畴,其转款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了家庭和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在毕某有配偶的情况下收受上述转账款项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案涉赠与款项。判决生效后,法庭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开展判后履行督促工作,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事后,原告专程来到新桥法庭送上锦旗,感谢法庭依法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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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该行为无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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