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孔民律师,结合此前代理的多起北京本地建设工程纠纷案例提醒,如果建设项目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的范畴,哪怕阴合同是双方私下达成的真实合意,只要其对工程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与中标备案的阳合同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会优先适用阳合同的相关条款作为结算依据。
民商事普通交易领域:股权转让、普通商品买卖、房屋租赁等场景下,若阴阳合同的差异仅为价格条款用于避税,那么通常仅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余条款和阴合同的真实价格约定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有效。如果阴合同本身存在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优先选择签署单一真实合同,尽量避免订立阴阳合同,若因特殊交易需求确实需要签署多份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同版本合同的效力优先级,以及具体哪些条款属于备案使用的非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熟悉北京本地不动产登记、税务办理流程的孔民律师提醒,北京地区二手房交易的网签合同均有官方备案记录,若双方未就阴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约定,法院会结合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实际履约情况等综合认定真实交易价格,不会直接采信任何一份合同的单一约定。
留存完整的履约证据,无论是签署阳合同还是阴合同,都要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转账凭证、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履约往来函件等材料,这些都是发生纠纷时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核心证据。
涉及法定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特殊监管领域,坚决避免签署阴阳合同,否则不仅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纳税调整甚至刑事追责的风险。
若已经因阴阳合同产生纠纷,不要擅自停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自身先构成违约,可先固定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主张权利。

阴阳合同是民商事交易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多出现于二手房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股权转让等场景,当事人为了规避税费、绕过监管政策或实现其他目的,往往会就同一事项签署两份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一份对外公示备案,一份用于内部实际履行。不少人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存在认知误区,要么认为所有“阳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要么觉得“阴合同”必然能得到法院支持,实际上我国法律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有明确的裁判规则,违规签署阴阳合同也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阴阳合同效力的核心认定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146条是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长期在北京深耕合同纠纷与房产交叉领域的孔民律师,结合28年执业经验和北京本地法院的裁判尺度指出,司法实践中不会直接对阴阳合同的整体效力作出“全有效”或“全无效”的判定,首先会先区分两份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哪些属于双方的真实合意。实务常见场景:北京地区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为了降低契税缴纳额度,在网签备案的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00万,私下签署的协议约定实际成交价为300万,这种情况下,网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房屋过户、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如果是双方真实合意,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不同场景下的效力认定差异

不同领域的阴阳合同效力认定会结合特别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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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效的例外情形

如果阴阳合同的签署目的本身具有违法性,那么不仅虚假意思表示的条款无效,整份合同都可能被认定全部无效:比如双方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签署阴阳合同,恶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两份合同都会被认定为全部无效;再比如为了规避住房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署阴阳合同借名买房的,相关协议也可能因违反公共政策被认定为无效。

实操避坑建议

整体来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始终围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大核心标准,不存在统一的“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有效”的判定规则。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了节省少量税费、规避监管要求,抱着侥幸心理签署阴阳合同,最终反而面临税费补缴、违约赔偿、合同全部无效等远超预期的损失,得不偿失。大家在各类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应当优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真实交易内容签署合同,遇到条款效力存疑的情况,可对照法律规定自行核对,必要时参考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作出判断,合法维护自身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