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先直接看新闻:
女子乙某在甲某所在公司试岗时,男友接她下班后报警称,她可能被人下药,还说在办公室和老板喝酒时被老板摸。警方调查后,以乙某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对此,乙某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3月,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红星新闻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某张贴书面致歉信向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甲某损失2000元。
这就是说,女子乙某诬告陷害甲某“强奸”,然后受到的惩罚有两个:一是行政拘留3日,二是民事赔偿了2000元。诬告陷害别的最还“好听”点,诬告陷害强奸,实在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你服不服?回答肯定不服。在网友看来,这处罚就是罚酒三杯的罚。但这个事件还真的和“酒”有关。
新闻:“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17时许,甲某和乙某分别坐在长桌两侧开始饮酒,其间双方并无肢体接触,乙某于18时25分许离开。”——这个事件蹊跷就蹊跷在这里。
两个素不相识的人第一次见面就喝酒,而且还是“老板”和准“员工”喝酒,这个是非常不适合的,不管是对哪一方都是不适合的。面试就面试呗,还喝啥酒。
在实际生活中,女子诬告陷害强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没有?当然有!看一个案例:
上海一名00后女子应约到广州与两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因对方未如约帮其买机票返程,女子报警称遭到两人盗窃、强奸,导致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该女子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
这个案例的关键词是“导致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该案例相关报道,女子房某某应被害人潘某某之约,从上海乘坐飞机至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准备与之发生关系,期间,潘某某提议让朋友陈某某加入性活动,房某某表示同意(编者按:这玩得还挺花啊)。完事之后,陈某某先行离开。
本来答应订机票并送女子到机场乘飞机回上海的潘某某临时爽约,独自离开酒店,房某某甚为恼火。其后,房某某遂以被潘某某、陈某某盗窃、强奸为由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潘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潘某某、陈某某因此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再其后,检察院火眼金睛,“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所称的“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我前面说的“导致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关键词是对应的。“严重”这词在诬告陷害罪中很关键。司法机关追究诬告陷害法律责任时是考虑行为程度的,根据程度来追究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追究要考虑前因后果的,比如本案一对二的性交易行为。
某种程度上说,该案原本是一个性交易活动,后来成了性教育活动:既教育了女子房某某,也教育了男子潘某某、陈某某,更是教育了广大网民,尤其是有志于蠢蠢欲动性交易的男男女女们,男人做人不要太抠,女人也不要太计较。患得患失,必有所失。
诬告强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其实有不少的,我这里再举例一个:
女子周某因诬告陷害他人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索性再上一个奇葩案例:
此女子因为通奸,被丈夫发现,遂谎称被强奸,最终因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中,“施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样存在严重后果。……诬告陷害等等案例是比较广泛的,什么样的奇葩都有。
总的来说诬告陷害罪,通常是有一定后果的。不追究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作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的也是有不少的,行政拘留的时间是3天的倒是很少见,人家被拘留一般是7天、15天的,女子乙某拘留3天算是“照顾”她了。为什么要“照顾”她?
我估计就是上面的原因——喝酒的原因,“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17时许,甲某和乙某分别坐在长桌两侧开始饮酒……”甲某喝了一个极不该喝的酒。所以啊,贪杯真的很危险,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出门在外,不要和陌生人喝酒,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个道理不必赘述。
最后要说,所谓诬告强奸零成本,那是很扯淡的说法,无稽之谈,实际生活中不是缺少诬告陷害罪,而是你缺少发现而已。
强奸不是说强奸就强奸的。莫诬告,诬告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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