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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 两处隐蔽窝点,数十万个假冒烟盒,四人团伙分工协作,妄图在暴利中铤而走险,从案件侦破到法庭宣判,法律如何认定这起知识产权犯罪?

202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何某某合谋,共同出资在博罗县罗阳街道租赁了两处地点,一处用于印刷烟盒,另一处则用于裁剪烟盒,此外,两人还购买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用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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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徐锦丽:2025年的3月份,陈某某和何某某就共同租赁了博罗罗阳街道的两个地方,对涉案的卷烟的烟盒进行了印制以及裁剪 ,并且出售了给一部分商家。何某某主要负责运输,陈某某就负责招聘、以及接单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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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显示,2025年4月26日,公安民警联合博罗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两处窝点实施了联合捣毁行动。在货车及窝点处,查获了两种知名品牌标识的卷烟烟盒20.9万个、46.83万个,以及印刷钢膜73块、卡纸一批等。行动当日,何某某、刘某某以及沈某某被现场抓获。同年5月14日,陈某某在潮州市落网,至此,四名被告人全部到案。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带有某知名品牌标识的卷烟烟盒,属于假冒注册烟标的商标。而此时,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之后,四名被告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徐锦丽:何某某跟陈某某,他们明知道注册商标权利人并没有授权给他们,仍然擅自制造了这些假冒的烟盒,情节是特别严重的,我们就认定他构成了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同案的刘某某、沈某某,明知道他们是擅自制造仍然提供帮助,那么认定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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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明知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 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徐锦丽:经过我们法院的审理,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陈某某属于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何某某是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刘某某和沈某某是从犯,就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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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不仅是对四名被告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所有潜在侵权者的强烈警示。法官提醒,尊重知识产权,守护市场秩序,是每一位公民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徐锦丽:烟草属于国家专卖专营的一个特殊的产品,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