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试岗女子诬告老板强奸之后,却仅仅被判道歉而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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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媒体的报道,这里简化复述一下。

今年1月15日,女子乙某到甲某所在公司试岗,并与建立劳动关系。有意思的是,乙某多次主动提议与公司老板甲某饮酒。17时许

甲某答应乙某在自己办公室饮酒,饮酒时甲某和乙某分别坐在长桌两侧开始饮酒,其间双方并无肢体接触,乙某于18时25分许离开。

老板甲某称他全程未实施劝酒、强迫饮酒行为,双方友好交流,乙某表现出自主、清醒状态,他未实施任何超出正常社交界限的举动。

强调一下重点,这是现场监控视频所证实的,即公司老板甲某的办公室内有视频监控,而且双方的饮酒是在监控之下进行的。

乙某离开的过程,自然更有现场监控证实。

然后更有意思的来了,乙某一离开公司,乙某的男朋友就在外面接住了她,然后立即和乙某报警,指控乙某被试岗公司老板甲某下药,并被老板甲某摸、强奸

警方调查后,因为有监控为证,证实乙某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重点在于,在警方在甲某公司调查之时,乙某专门来到公司内在故意引发多人围观之时公然指控遭到甲某的下药、强令陪酒、骚扰等,还公然辱骂甲某。

今年3月,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以对自己造成严重声誉毁损、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乙某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乙某则提起行政复议,否认诬告陷害。

5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某张贴书面致歉信向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甲某损失2000元。

这个事儿呢,用刑法学专家蔡雅奇的话来说,是诬告陷害强奸仅仅赔偿2000元并道歉就完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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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奇进一步指出,该案表明诬告的成本简直太低了,近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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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哥看到该新闻后,第一个想法也是如此,该案的判决结果堪称是给诬告陷害强奸的搞出一个判例,此后在我国诬告强奸的不仅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只需赔偿2000元并道歉就完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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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种事儿如果放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那就绝对不可能发生了。因为只要被调查证实是诬告陷害强奸的,就一定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以来,仅澳门警方所发布的通报中,就已经大概有近10例了。

有兴趣的,可以参阅旧文《澳门警方,又抓了一个诬告强奸的女子》、《20岁港女报警称遭内地男强奸,结果反被澳门警方逮捕了》。

为什么在内地,诬告陷害强奸的可以犯罪成本这么低呢?低到几乎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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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公司老板甲某的办公室内没有安装监控而导致无法绝对的自证清白,那么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

恐怕甲某最起码得先把牢底坐穿后,还得赔偿巨额金钱给乙某才能换来轻判吧。

所以建议调查乙某与其男友之前有无此类操作,如果有的话,那么就更清楚了。

就可能是职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