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5)吉0104执1650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晓艳、刘鑫、长春市雁福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晓艳、刘鑫、长春市雁福煤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刘晓艳,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建工新村三委10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5710203844。
被执行人:刘鑫,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西三胡同21号,身份证号:220104198208303819。
被执行人:长春市雁福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该公司经理。
二、执行依据
(2024)吉0104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723,073.29元、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期限
自202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五、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刘晓艳、刘鑫、长春市雁福煤炭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六、悬赏金额
(一)申请执行人承诺:
对于提供未被法院及申请人掌握的财产线索,由法院依法有效控制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1-88559228(张法官)
0431-88559222(执行事务中心)
举报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楼
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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