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一男子随情人入住宾馆,清晨听见有人猛烈敲门疑是捉奸,慌乱中从四楼卫生间窗户爬出欲躲避,不慎坠亡,死者家属将宾馆及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117万元,法院审理后发现宾馆卫生间窗户无限位器、无护栏、窗外无防坠设施,一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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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李云与广西女子贺兰系情人关系,4月2日下午,李云在东莞出差,微信联系在江门荷塘镇的贺兰说晚上过来见她。

贺兰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蓬江区某某公寓(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秦春)前台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型为B幢8810号双床房,向前台只申报一人入住,未提及还有李云同住,押金300元由李云通过微信转给贺兰支付。

当晚7点多李云抵达,直接进入8810房与贺兰同住,公寓前台未再核查或要求补登李云身份——这也是后来查实的未严格执行旅馆业住宿登记情形。

4月3日早晨7时许,两人尚在房内睡觉,突然传来急促剧烈的敲门声。李云瞬间惊醒,问贺兰是不是你老公来了查房,贺兰称不知道(事实上贺兰已离婚,李云不知情)。

李云顿时慌张,怕被人撞见惹麻烦,决定躲一躲。他先试着开卧室窗户打不开(左侧封死),转而跑进客房内连着的卫生间。

卫生间是推拉窗,左扇封死、右扇可全幅推开,下方正对着能站人的大理石洗手台,窗外直通四楼外墙、无护栏、无限位器、无防坠网,窗外约一米处有一根排水立管。

李云踩上洗手台,一手扒窗框一手抓外墙面水管准备往下爬

,贺兰在旁喊“别爬别爬来不及了”,但李云已跨出窗沿,手刚抓住水管身子探出,脚未站稳一打滑失手,从四楼直接坠落到一楼平台,当场重伤。

贺兰冲下楼查看,拨打120及110,李云被急送医院抢救,当日因高坠伤致多脏器破裂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现场拍照固定,对贺兰制作询问笔录,确认系高坠死亡、排除他杀。

死者父母早年去世,遗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寓及经营者秦春赔偿死亡赔偿金1097080元、丧葬费75935元合计1173015元的20%即23460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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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公寓作为经营者,卫生间窗户可完全开启、下方洗手台便于攀爬却未装限位器或防护栏,窗外也无防坠设施或警示标识,且未严格执行入住登记导致无法掌握实际入住人数进行安全提示,未尽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庭审中,公寓及经营者秦春抗辩:

一、该窗户原装有限位器,后因消防部门检查认为阻碍救援要求拆除,拆后即为消防逃生口,法律不要求装护栏,且窗外装消防软梯只在火灾时临时挂;

二、李云非登记住客,经营者对未登记外来访客无安全保障义务;

三、李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逃避捉奸主动翻窗,属自陷风险,死亡主因是自身重大过错,公寓无过错不赔。并申请法院调取贺兰其他开房记录欲证明二人系PC关系以此主张死者过错更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宾馆、酒店对客房内设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卫生间窗户配合可站立洗手台形成攀爬条件时,未安装限位器、护栏或防坠设施可被认定为设施缺陷与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指防范第三人侵害,还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硬件设施、消除可预见危险。

四楼及以上客房卫生间若窗下紧邻可承重洗手台且无限位、无护栏、窗外无防坠网,该设计客观上创造了坠楼条件,经营者应当知道此类风险却未采取最低成本防范措施,即属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与住客误判翻窗坠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消防要求拆除限位器”的抗辩,经营者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且即便作为消防逃生口,也可采用限开装置配紧急快开或窗外设逃生缓降设施,不能完全免除安全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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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成年人因逃避道德风险或恐慌主动翻越高层建筑窗户,属自陷风险的重大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并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李云为躲避所谓“捉奸”主动踩上洗手台翻出四楼窗台,任何理智正常之成年人都应明知此举致命风险极高,其甘愿冒险系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自负绝大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死者自担80%、设施缺陷方承担20%,符合过错相抵原则的司法裁量惯例,既不因谁死谁有理让经营者全额买单,也不因死者主责完全豁免经营场所设施隐患的侵权过错。

最后,未登记入住的随行人员实际进入客房住宿消费的,同样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覆盖范围内,不因漏登而免责。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要求如实登记全部入住人员,该规定同时也是为保护住客安全的注意义务条款。

经营者在前台已知有第二人同入房间却未核查登记、未提示安全事项,本身就存在管理疏漏;即便未登记,只要事实入住即进入经营场所控制范围,安全保障义务延及之。

被告以“非登记住客”主张免责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公寓承担20%赔偿责任即234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元,李云自担80%,驳回其余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