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邹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将军堂花岗岩矿山项目部农民工张玉金的女儿现就邹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郑敏的以下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举报。张女士告诉媒体:希望我的举报内容能够引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环保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人社局、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以及邹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彻查,揪出该公司背后的保护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替我父亲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邹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工伤事故及违法事实。2026年6月3日23时13分许,邹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将军堂花岗岩矿区内狂风大作,电闪雷鸣。利民公司将军堂花岗岩矿山负责人郑敏电话指令正在矿区工棚内休息的农民工张玉金(系本人父亲)给矿区内值夜班的工友打电话,让夜班工友撤下来。因为天气恶劣,张玉金给夜班工友的电话未打通,考虑到工棚距离值夜班工友的地方只有不到500米,所以张玉金就准备骑摩托车把夜班工友接回来,不料刚出门就摔倒在地,致左腿腓骨、胫骨骨折。随后张玉金被工友紧急送到邹城市人民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总院区救治。事故发生后,郑敏要求将“骑摩托车”改为“骑电动车”,意图骗取保险理赔,并威胁本人称“你爸爸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我是出于好意才让改成骑电动车的,要不然的话连医药费也报销不了”。郑敏的该行为已经涉嫌骗保。同时,郑敏除支付部分初期费用外,对后续医疗费用、护工费、误工费等推诿不付,态度强硬,称“意外受伤和他一点关系都没有”。虽然郑敏承认是他指示我爸爸给值夜班工友打电话的,但是说他没有让我爸爸骑摩托车去接夜班工友,并且还说我爸爸是无证驾驶。(有录音以及聊天记录作证)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张玉金在利民公司工作长达八年之久,该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从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五险一金),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借复垦名义非法采矿、破坏生态,涉嫌严重违法。环境利民公司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为名【引自邹城市人民政府官网2024年11月14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信息】,实际大肆盗卖国有资产花岗岩石材,昼夜不停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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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擅自建设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石子加工车间,无任何劳保、环保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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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存于池中待雨天偷排——去年因污水偷排至村民耕地被举报后曾停产。

进出货车扬尘遮天蔽日,严重污染环境,并破坏山体及大量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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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咨询律师得知,该公司已经涉嫌多项违规违法,法律依据与刑事责任分析:

(一)关于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工作场所”包括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因工作原因”包括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我父亲张玉金系在工作时间(夜间接受单位负责人工作指令)、工作场所(矿区范围内)、因工作原因(执行接工友任务)受伤,且伤情严重,左腿腓骨多处骨折,依据工伤标准可以构成九级伤残,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是单位负责人确推脱责任,认为是意外事故,不配合认定工伤,其行为严重损害我父亲的合法权益,也违反关于工伤申报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郑敏以“无证驾驶”为由推诿毫无法律依据。并且经我咨询交警部门得知,在矿区内部道路上驾驶无证摩托车通常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无证驾驶”(该法主要适用于公共道路),或者即使涉及,关于“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的例外情况也绝对不适用。

利民公司未依法为张玉金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利民公司长达八年未缴社保,严重违法,应依法补缴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关于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司法解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利民公司借复垦项目名义大肆开采花岗岩并盗卖,涉嫌非法采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环境污染。利民公司污水偷排、扬尘污染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五)关于破坏灌木林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或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利民公司破坏大量灌木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六)关于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利民公司未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治理义务,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综上,利民公司及其负责人郑敏涉嫌: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未缴社保、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破坏林地、未履行复垦义务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如此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坑害农民工,性质极其恶劣完全没有一个国有控股企业的诚信和担当,理应严惩。

后来经过我自己在爱企查上发现:我父亲干活的这家企业是一个国有控股企业,这家公司全称叫做邹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目前法人代表叫做范晶);其中上级部门是邹城市利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1%,(目前法人代表人叫做刘翀);邹城市瑞兆石材有限公司占股49%),我发现这家公司大股东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0%,(目前法人代表人也是刘翀);我发现上级部门是山东邹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股90%,(目前法人代表王军),第一位邹城市财政局占股100%,第二位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占股10%(目前法人代表是徐庆豪),其中他的上级部门是属于山东省财政厅占股100%。

希望我的举报内容能够引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环保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人社局、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以及邹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彻查,揪出该公司背后的保护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替我父亲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我的诉求:

1.依法对张玉金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责令利民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法定工伤待遇;

2.依法查处利民公司未缴社保的违法行为,责令补缴八年社保费用并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对利民公司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破坏林地等行为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4.依法追究郑敏保险诈骗、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依法责令利民公司停止一切违法开采行为,恢复生态环境。

恳请国内广大媒体能够持续关注报道,替农民工讨还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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