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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2026环境法治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法律适用难点研究”为主题,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能源专委会协办。

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在致辞中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意义重大,科学立法奠定良法根基,唯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实现从纸面上的法律到实践中的法治的跨越。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陈玉刚在致辞中介绍华政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在焦艳鹏教授带领下全程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承担多项国家级与省部级课题;希望与会专家围绕法条解读、法条衔接、新型案件处置、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融合等疑难问题深入交流。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会长段祺华在致辞中结合企业出海趋势,重点阐述涉外法治中的环保因素,提出三点实务思考:一是更新发展认知,变被动合规为主动设计;二是统筹内外规则,变单向成长为双向奔赴;三是凝聚政府、司法、行业、企业多方合力,变单打独斗为齐心协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高利红教授作题为《绿色低碳发展编适应性法治之引擎功能的体系化解释》的发言。她认为,绿色低碳是面向未来的探索,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规定每个主体具体怎么做,只能提供框架、指引和政策立场;之所以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适应性作为体系化解释的“引擎”,是因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同样面临大量不确定性——传统法治预设“事实清楚、变化线性、责任可回溯”,而生态环境是演化的、物理上不可回溯,气候领域更呈非线性变化、能源技术指数级迭代,非线性发展下的立法更需容纳不确定性、通过程序控制允许反馈与修正、在共识中形成内容。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刘长兴教授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中修复责任的体系解释》的发言。他指出生态修复专章对规划、方案制定、执行、验收、后期管护、成效评估等作了系统规定,建议将相关概念统一为“生态环境修复”,并据此区分三个层次分别处理:政府的修复职责、违法行为人(污染者破坏者)的修复责任,以及土壤污染状态责任、矿山修复义务、自愿修复等其他法定修复义务,从而对修复责任作出系统的体系解释。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室主任彭峰研究员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双法源分层冲突与适用原理研究》的发言。她指出,污染防治编的适用问题不大,但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两编的“双法源”问题突出,需区分立法上的双法源与法律适用上的双法源。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适用结果,使法官裁量空间过大。问题最终有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如何在“法的安定性”与“法的融贯性”之间作出选择,是双法源背景下需要认真考量的价值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院长助理周芊妤作题为《环境犯罪的风险预防机制》的发言。她认为,传统环境治理依托事后追责与损害填补,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污染物等新型生态风险潜伏期长、扩散广、损害不可逆、因果难证,单纯事后惩罚已不足以守住生态安全底线,治理逻辑须从“损害发生后”转向“风险萌芽时”,《生态环境法典》正是将散见于各单行法的预防规则提炼升级、体系化为统领性原则。

上海仲裁委金融仲裁院副秘书长陆静作题为《碳金融相关仲裁问题研究》的发言。她介绍了上海“政策—金融—市场—司法—仲裁”五位一体的实践。面向未来,她建议:加快制定碳资产保全、碳期权估值、碳信用品质认定等专项仲裁规则以填补空白;构建碳金融仲裁专家智库;深化仲裁与司法的协同联动、完善裁决承认执行的衔接;依托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主动参与碳金融争议解决的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话语权。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卫峻博士作《〈生态环境法典〉视角下欧盟CBAM非正当性探讨》的发言。他指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本质并非市场机制,其立法理念已不再先进。他主张以“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为根本——完善碳核算体系、主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规则制定、善用阻断措施而非被动接受关税,并以上海要求新建数据中心绿电占比达80%等为例说明我国在绿色低碳领域的竞争优势。

原标题:《让《生态环境法典》更好发挥我国绿色低碳发展优势》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