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新闻事件

一、新闻事件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其在长虫山路段行驶时,车辆轮胎被路面带刺铁钉扎破。

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抽调警力组织专案侦办。现查明:嫌疑人王某群、周某飞、李某波等14人,在长虫山生态公园山路段,从事非法运营。

2026年6月1日,长虫山生态公园开放后,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王某群等人自觉生意受损,在明知长虫山路段无路灯,道路转弯多、坡度大,行人密集的情况下,在该路段抛撒铁钉,造成多辆机动车轮胎受损。

目前,14名嫌疑人均已被抓获归案。其中,1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3名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非法营运等线索,将移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一己私利而故意破坏道路、损坏交通工具,不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二、相关法条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知识学习

三、法律知识学习

本案中,如果从法理上来看,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多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罪量刑幅度基本相同,均远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司法实践看,类似在道路上撒钉的行为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最终如何定性,还需结合具体证据——包括抛撒铁钉的数量和分布、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本案还有一个显著特点:犯罪行为与非法营运行为紧密交织。14名嫌疑人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在职能部门规范营运管理后“自觉生意受损”,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非法营运本身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当非法营运者以违法犯罪手段“维护”其非法利益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转变——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本案中,警方已将非法营运等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这起案件最令人震惊之处,在于嫌疑人选择的手段之恶劣、对公共安全之漠视。为了一己私利,竟在“无路灯、道路转弯多、坡度大、行人密集”的危险路段抛撒铁钉。这种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生意受损后的冲动”,而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赤裸裸的漠视和威胁。

这种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的思维,折射出部分社会成员法治意识的严重缺失和道德底线的崩塌。当一个人为了经济利益可以毫不犹豫地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社会的安全根基便受到了侵蚀。

本案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规则的蔑视。在“无路灯、道路转弯多、坡度大、行人密集”的路段抛撒铁钉,嫌疑人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他们仍然选择了这样做。这警示我们:无论处于何种情境,都必须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对规则的尊重。规则不是束缚,而是保护;法律不是枷锁,而是屏障。当每个人都自觉遵守规则、敬畏法律时,公共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昆明长虫山“撒钉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14名嫌疑人因非法营运利益受损,选择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泄愤报复”,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律的审判台。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法治社会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危害公共安全;个人利益的诉求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以合法方式表达;公共安全的维护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自觉守护。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司法机关必将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我们期待这起案件能够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例,既彰显法律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推动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公共安全、更加敬畏法律规则。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条道路都成为安全的通道,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