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们认为老年人是被供养的群体,如今应摒弃这样的负面认识,转向更加积极的观念,特别是老年人自己也要有新的自觉意识。对此,我想用老年人主体性来概括。
主体性是一个哲学的概念,强调的是人在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自主能动和创新性的特质。老年人主体性的定义是,在老龄社会中,老年人基于自我认同,通过实践活动,不断生成自主选择、能动参与的能力,并在社会关系与制度环境中,被赋予和承认为具有权利、能力与价值的行动主体。老年人主体性既包含个体内在的主观意识,同时也包含了外部结构中的实践过程,是内在生产与外在承认相统一的结果。不光老人想去发挥作用,社会也能够支持它发挥作用,这才是真正形成内外结合的统一。
老年人主体性的理论建构有几个核心的特点。
第一,生成性。老年人主体性不是生来就有,是成长到老年阶段,动态生成的、持续建构的实践过程,伴随着生命历程的演进,社会关系的变迁和制度环境的调整,不断形成、发展和重塑。
第二,关系性。老年人主体性是在主体间互动的过程中生成和实现,需要把它放到家庭、代际、社区和社会交往的关系网络之中,才能看出老人不是一个被动的个体,也是和其他人互动的主体。
第三,自主性与能动性。老年人的主体性是以自主选择、自我掌控、独立决策为基础的,同时也包含着主动参与、行动实践、资源整合与意义造就,是自主意识与行动能力的有机的统一。
第四,历史性。老年人的主体性是依托生命历程整合而成的,通过一生经验的积累、身份延续和记忆沉淀,实现了自我重构与意义更新。
第五,权责统一性。老年人既享有自主、尊严、参与、发展的合法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角色、代际义务和文化传承的责任。
老年人主体性的个人生成路径主要是指个体在老年阶段,通过对既有经验、社会角色与生活意义的反思与重组,形成新的自我认同与行动取向,逐渐生成主体性的过程。生活中重大的生命事件是主体性重塑的重要契机。比如说经历了退休,老年人就会思考工作的意义;经历了丧偶,老年人就会思考家庭和夫妻的意义。
积极老龄观为老年人主体性从理论建构走向实践落地提供了价值基础和制度条件。从本质上看,积极老龄观不仅是一种对老龄社会的认知转型,更是一种把老年人重新界定为行动主体与价值主体的治理逻辑转向,将老年阶段理解为仍然可以有作为、有发展、有意义的生命阶段,从而在价值层面确立了老年人作为行动主体、能动主体、参与主体、权利主体的地位。
老年人主体性的最终意义体现在老龄文明的建构中。老年人主体性也构成了老龄文明得以成立的内在前提。如果老年人仍被定义、被安排、被管理,即使制度供给不断完善,也难以实现从老龄治理向老龄文明的变迁。只有当主体性在价值体系、制度结构与日常实践中得到系统性的体现,老年人的声音被听见,权利被保障,价值被承认,他的经验和能力在社会运行中得到真实的运用,老龄社会才可能转化为具有内在稳定性的文明形态。
(作者:杜鹏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院长)
来源:人大国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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