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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南宁百货,证券代码:600712)近日发布诉讼结果公告,公司作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物业)向公司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及违约金合计约452万元,同时驳回金鸿物业提出的290万元反诉请求。

公告显示,南宁百货与金鸿物业、甘润汉、甘怀福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公司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金鸿物业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合计372.5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为79.85万元),并要求甘润汉、甘怀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鸿物业随后提起反诉,要求南宁百货赔偿经营物品价值损失290.02万元。

根据钦南区法院(2025)桂07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金鸿物业需向南宁百货支付租金及场地占用费361.67万元,并按特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甘润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南宁百货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金鸿物业的全部反诉请求。

关于费用承担,本诉受理费4.30万元、评估费8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由南宁百货负担受理费0.86万元及评估费8万元,金鸿物业与甘润汉共同负担受理费3.44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反诉受理费1.50万元及评估费9万元则全部由金鸿物业承担。

南宁百货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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