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6〕3号

2026年4月29日,商丘市2025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229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35.391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工矿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宗地1为睢阳区古宋街道南海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南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西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北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宗地2为睢阳区古宋街道南海社区、闫集镇季营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闫集镇季营社区;南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闫集镇季营社区;西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北至古宋街道南海社区。宗地3为睢阳区宋城街道大吴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宋城街道大吴社区;南至宋城街道大吴社区;西至宋城街道大吴社区;北至宋城街道大吴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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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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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用工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6〕4号

2026年3月26日,商丘市2025年度第三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180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0.261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工矿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宗地1为睢阳区闫集镇火庄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闫集镇火庄社区;南至闫集镇三关社区;西至闫集镇三关社区;北至闫集镇火庄社区。宗地2为睢阳区闫集镇火庄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闫集镇火庄社区;南至闫集镇火庄社区;西至闫集镇火庄社区;北至闫集镇火庄社区。宗地3为睢阳区闫集镇三关社区、闫集镇周庄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闫集镇周庄社区;南至闫集镇周庄社区;西至闫集镇三关社区;北至闫集镇周庄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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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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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用工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6〕5号

2026年5月19日,商丘市2025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263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8.757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宗地2为民安街道马庄村,用地四至范围:响河南侧、黄河路北侧(和谐路);宗地3为平台街道宋梨园村,用地四至范围:华升路南侧、迎宾路北侧(创新路);宗地4、宗地5为平台街道柳杭村、乐道村等,用地四至范围:书耕路南侧、华商大道北侧(京九西路);宗地6为平台街道乐道村、路口村,用地四至范围:应天路南侧、京九西路西侧、华商大道北侧;宗地7为平安街道郑庄村,用地四至范围:黄河路北侧、通达八路西侧、汇聚八路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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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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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拆迁安置、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6〕6号

2026年5月15日,河南商丘市区窦庄(李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249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503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能源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位于李庄镇李庄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周启生承包地,西至孟现福承包地,南至魏东来和孟现章承包地,北至孟现忠和路新义承包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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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用工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0-3125165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商丘政务、商丘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赵婉

审核:江滢 扬

终审:江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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