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与卫所
有关卫所屯田的积弊衰落,嘉靖《香山县志·政事志·屯田》里面有一段这样的文字:
香山所额田四十六顷五十二亩,粮一千三百五十五石六斗。
知县邓迁议:照得香山所坐派实征,嘉靖二十三年,分折色屯粮米四百六十七石五斗四升四合七勺。每石折银三钱,该银一百四十两二钱六分三厘二毫,该支二十四年正月分间月折色银两支给。本色屯粮九百三十五石零八升九合六勺,该坐支闰正月二月分本色米石支给。
缘旗军惯习刁强,屯丁素无畏惮,不惟见拖未纳,递年积欠尚多;今欲不为轸处,则官弱屯远,威令不行,循习逋负,其弊,不足以给军,不为定制,则一遇缺粮屯聚告扰,其势亦难于为。
上为照前欠银米乞为持,奉抚按明文差委风力能干指挥或千户一员诣屯,追纳责限完官就给军士,以补足正月闰正月二月之数。又除折色原已定价外,前项本色及后来米石例折银四钱五分给予军士,既革屯丁运赴展转之弊,亦绝磨户、包揽、侵渔之奸。
又乞立为定制,查照原行,每年正月月分的係该屯折色银两,送县关支,二月三月分则于该屯本色折办价银送县给散,如或该所追征未办,则听令本管衙门告催,不许聚集赴县噪扰。
三月四月以后十二月,以前则案月支给,责在有司;使屯丁者知军士之待哺,而势不敢缓,为军士者知分部之画一,而非不敢肆;为有司者亦得以展布其中豫为之,所不至于团聚告扰策应繁难矣。
这段文字大概出自黄佐的手笔,详细地记述了当时屯政的弊病以及官府的应对措施,信息量非常大。
嘉靖《香山县志》书影
原本按照明初的设计,卫所和地方是互不统属的两套体系,卫所处理自身事务,地方官府无权干涉。但是可以看到,到了明朝中期,地方已经需要深度介入卫所事务,尤其是屯政。而且,屯田经常距离卫所衙门或者旗军驻地比较远,甚至就不在一个州县。比如广州前后左右四卫在省城,但屯田分别在东莞、香山、番禺、顺德四县,这样的话,需要介入的地方官府等级也就比较高了,至少是府一级的。
卫所之弊
广东从明朝中前期开始,甚至早在宣德正统年间,许多赋役项目都已经折银征办,并且越来越普遍。屯粮同样也有折银征收的案例出现,例如上面这一段文字所记载,香山所的屯粮折银征收,虽然折银的方式需要分项按不同汇率折银颇为麻烦,但最终的效果是省去屯丁运粮的周折。
屯粮折银征收的记载不算很多,香山所的案例不知道是个例还是缺少记载的通例(笔者未能进行全面的统计,但从已知的来看,不像是全省范围内的通例)。
《广东省总图》(香山县部分)
黄佐作为军籍出身的士大夫,看起来对卫所官军,无论是旗军还是屯丁,印象都不好,他的笔下“旗军惯习刁强,屯丁素无畏惮”。
明朝中期以后战事频繁,但是卫所旗军缺额过半,其实根本不是征戍的主力,所谓“惯习刁强”,却并没有用在战事上,而是在州县聚集闹事,当然被拖欠粮饷只是其中一个理由。屯田本是供给卫所军队粮饷的,但是屯丁却“素无畏惮”常常欠缴屯粮,并且还“磨户、包揽、侵渔”。“磨户、包揽、侵渔”,自然是黄佐所处的年代非常常见的屯丁恶习,这些行为使得卫所逐渐丧失屯田所有权以至于屯政败坏。
屯丁的官司
成书于崇祯年间的《盟水斋存牍》,为广州府推官颜俊彦在任职期间所编撰的案例以及判词集。这本书里面就收录了几件跟屯丁相关的案例,很好地描述了“磨户、包揽、侵渔”的行为——卫所本来有独立的司法权,但明末地方官府已经很大程度代替卫所行使司法权。
《署府谳略一卷·刁军陈进(杖)》:“审得陈进以左卫旗军与陈妙游告争赡军屯田,三道有词,见批戎厅,未经审决,而即以所争之田得银七两二钱批佃乡民居兆觉,原中唐秀宇可证也;乃串族元岳诡认新军,夺其佃并赖其银,觉能默然而已哉;合照数还本银,田听戎厅案结;仍加责拟杖是示惩。”
《署香山县谳略一卷·争军杨嘉齐、杨德(杖)》:“审得杨嘉齐乘杨德之归,而搀补其伍也,利军产也;乃四房轮流,十年一替,既立有合同矣,德止六年耳,安得利其田而夺之;生员杨思诚期其田收租,田随军转,亦问之杨德而已,无庸他拟议也;嘉齐之不应搀越,杨德之不应久旷,罪均也,各杖之。”
《谳略二卷·重佃屯田黄建昭等(杖)》:“审看得黄建昭以逋粮追比,将屯田立契佃李代滋,乃复重叠私佃伍世懋,除加佃三年,无别法也;屯粮于代滋、世懋名下追完;其闻壬德顶承,听原价赎还;建昭、代滋、世懋各杖无辞,悉如县拟,招详;布政司批,屯田一军一分,而黄建昭揽种至十八分,屯田不许卖买,而李代滋、伍世懋公然价承,均违法制;姑照限年完官,各依拟杖折收赎发落,如照行取库收缴。”
《盟水斋存牍》是明代颜俊彦编纂的司法案件文集,成书于崇祯年间。作者为崇祯元年进士,曾任广州府推官,书中收录其1628-1631年任内处理的1448件司法案件谳词及公文,分初刻13卷、二刻10卷,计23卷60万余字 。2002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刘斌教授点校整理本,以北京大学藏明崇祯五年刻本为底本。
全书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领域,涉及商业、土地、宗族、婚姻等内容,案件附有上级机关批文,反映明末地方至省级司法程序运作 。现存明崇祯刻本与抄本两种版本,分别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14册)和厦门大学(9册)。
此处不就每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简单来说,这些案例清楚地表明屯政的败坏。明朝中后期,屯丁可以肆意放佃屯田由佃户缴纳屯粮——“磨户”,可以大量揽种屯田以谋取利益——“包揽”,可以以各种卑劣手段把屯田据为己有——“侵渔”。显然,黄佐所记述的整饬屯政的措施,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
进入清朝,卫所的军事功能完全丧失,但屯田即便在卫所裁撤之后都一直保留。这一时期,屯田就像普通民田一样可以交易,只是税则不一样。小榄保留了不少清朝以后的与屯田以及以卫所为名的社会组织的相关民间文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由明朝留下的卫所和屯田渗透在小榄清朝地方社会上的表现。
从《刘晨所旧本抄录》说起
明清时期包含今天的小榄、古镇两镇的大榄都,曾经总共有二十多个屯田百户所,这些屯田百户所,都有名称,而且看起来明清时期的大榄都人是有清楚认知的。有一份乾隆嘉庆年间的《刘晨所旧本抄录》,抄录了一些跟屯田佃种相关的案件档案,这是迄今为止广东省内发现的唯一一份屯田档案,收录在《明清广东稀见笔记七种》的附录中。
广东的地方史料中,笔记是不可或缺的一类
《刘晨所旧本抄录》记录下了当时大榄都所有有屯粮征收的屯田百户所的名称,包括广州后卫的刘清所、邹谅所、陈宪所(《刘晨所旧本抄录》记作“陈献所”,但是其它文献中出现的都是“陈宪所”)、左珍所、张侃所、任官所、王成所、陈礼所、祝贵所、梁相所、汪智所十一所,广海卫的刘晨所、张鉴所、钱广所、陈鉴所、古镇所五所,以及新宁所和新会所。乾隆《香山县志·户役》里面记载,古镇屯实际包含杨迈春所、尚方所和顾成所三所——等价于《刘晨所旧本抄录》里面的“古镇所”。
《刘晨所旧本抄录》所记载的十八个所当时的屯田面积总和,大致跟《香山县志·户役》里面的记载接近。《榄溪风物·小榄卫所设置的缘起和发展·分布》在广州后卫的屯田百户所中加入那个“后人无复知有”的“李光所”,排除掉不属于小榄的“古镇所”,按照小榄的俗称把“新宁所”和“新会所”合称“新宁卫”,这样小榄本地就有了“三卫十八所”的统称(也有把“李光所”去掉而不分“新宁所”和“新会所”的“三卫十六所”的统称)。
这些所的名称,除了古镇、新宁、新会,看起来都是人名,大概每个屯田百户所最初的管屯统领。能够确定的有左珍、张侃、梁相和刘晨。
《香山县志·榄乡捐建梯云义学姓名》
左珍、张侃和梁相分别是小榄左氏,其中一支小榄张氏和其中一支小榄梁氏的祖先,大概就是洪武年间的管屯统领,在道光《香山县志》最后附录了《榄乡捐建梯云义学姓名》中,就有明朝的“左公珍”、“张公侃”和“梁公相”,指的是后人以祖先的名义参与捐建。
刘晨,指的是刘起晨,民国《香山县志续编·舆地·氏族·榄镇》记载:“刘族始祖起晨,原籍辽阳人,明世袭广海锦衣卫百户,因屯兵小榄,遂家焉,现历十代分两房,共丁口三十人(明初到民国才十代是肯定不对的,不过这个家族确实不兴旺)。”
《刘晨所旧本抄录》在每个所的后面,还列了屯丁,但这些屯丁的“姓名”并一定不代表当时真实的人名。这里头,很多“姓名”实际上是户名,这类户名多数会跟早期的屯丁姓名相关,但不代表继承这些户名的就是他们的后世子孙。例如刘晨所列有屯丁“刘起晨”,但刘晨所后来似乎没有了刘姓屯户。
每个所的屯丁名
也有一些“姓名”可能确实是当时的屯丁名字,例如梁相所列有屯丁“黎朝宾”,据重修于清末的《圆榄黎氏宗谱》,有一位生于康熙庚戌(康熙九年,1670年),终于乾隆辛未(乾隆十六年,1751年)的三房十二世黎应科,字朝宾,而《刘晨所旧本抄录》记录的第一个案件发生在乾隆四年(1739年),有可能对应得上。
小榄其他军户家族
小榄除了九郎何氏、十郎何氏、泰宁李氏和榄溪麦氏这三姓四宗,还有众多的家族,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都出身军户,尤其是屯田军户。《榄溪风物·榄溪古籍·祠宇》列出了民国时期小榄的祠堂和书室,并且记载了相应的家族以及来历,这当中就包括出身屯田军户的家族。这些家族相比起三姓四宗规模较小,很多都没有家族文本留下,因此《榄溪风物》的资料就非常珍贵。
小榄在明朝除了九郎何氏、十郎何氏和泰宁李氏各出了一个文进士,以及榄溪麦氏出了一个武进士之外,还出了一位文进士,就是天启二年(1622年)中进士的卢兆龙——出身刘清所的屯田军户。
天启二年进士题名碑录:卢兆龙,广东广州府香山县军籍
《榄溪风物》中明确的屯田军户当中,在清朝还出了一个文进士,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中进士的朱潮——出身王成所的屯田军户,以及两个武进士,乾隆四年(1739年)中进士的李定元——出身任官所的屯田军户(并非泰宁李氏,泰宁李氏退出屯田之后,何氏、李氏和麦氏的屯田军户都不是那三姓四宗的族人)和嘉庆十三年(1808年)中进士的蒋大年——出身梁相所的屯田军户。
蒋大年进士旗杆石
大榄罗氏
在众多的屯田军户家族中,有一支大榄罗氏,可以称得上是整个小榄镇首屈一指的军户家族。重修于民国七年(1918年)的《大榄罗氏族谱·世系》记载:“迄明太祖洪武代有天下定鼎之际,我祖乙堂公(大榄罗氏二世祖)年约七十有三,康祥公年约四十有八,维时父子偕从锦衣卫百户刘起晨公祖上分屯广海卫军,因迁于大榄东宁坊而居。”
民国《大榄罗氏族谱·世系》
大榄罗氏没有出过进士,倒是在清朝,先出了三个武举人,后出了两个文举人,似乎早期还挺有军户风范的。按照《香山县志续编·舆地·氏族·榄镇》的统计,大榄罗氏到民国时期“历二十一代丁口六百有奇”,算是比较大的家族。
大榄罗氏直至清末都一直持有屯田作为尝业
大榄刘氏
还有一支大榄刘氏,大概也出身屯田军户。重修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的《中山榄镇刘氏族谱》,现藏于澳门大学图书馆,笔者无缘阅读,但是刘志伟教授曾经引用里面一段文字,这段文字细致地描述了明初建立卫所屯田的过程,现也在此重引(断句略有调整):
乡在宋元时无屯田;至国朝洪武间,兵火残破之余,人民凋谢,田野蓁芜,居者不能固藩篱,耕者不能尽陇亩;遂分拨附近卫所官军屯耕戍守;所于小榄者十一,隶治广州后卫也,所于大榄者五,隶治广海卫也;屯军比至,举全榄之地与土著之民共之,藉产之没入官者为屯田,择地之不彷者为营舍;官司复遴选乡人之老成正直者签督其事,以屯田俟事上报签督者,例得附名于公移,我祖斋公讳孟富者与焉;刘所适屯于吾宅之前,延袤缭绕,又迫于其右;吾祖时方有事,签督不能自庇,白状于提督府;都御史萧公与之司平,移檄所司体勘,凡无刘氏屋宇影占者,悉属诸所。
这段文字描述的是明初建立卫所屯田这种体系和制度的时候,卫所与本地土著人群之间的冲突。在卫所看来,建立屯田是收编“化外”人群和开发“无主”荒地的重要手段,但在土著人群看来,被收编就要被赋役束缚,没有登记的土地(不管是否开发成形)原本是可以属于自己的,但是一旦登记就相当于被卫所抢占。当然,获得编户齐民的社会身份代表着认同国家正统性,长远而言对家族会更加有利。
不过,这段文字始终显得有点模棱两可。按要求整个大榄都的土地和乡民都要支持屯务,田产被没收成为屯田,平坦(“不彷”大概是这个意思)的地方用于建立营地。
但是,当时大榄刘氏主事人刘孟富的“与焉”,看起来只是督促他人登记屯田,而刘孟富偏偏因为“有事”,保不住家中土地(“签督不能自庇”字面上的意思更加像是这样),后来经过申述,使得自家屋宇不被侵占,但剩下的都归了屯田百户所。这样解读起来,大榄刘氏并不是屯田军户,在后来的记载当中,无论是《香山县志续编》还是《榄溪风物》,大榄刘氏确实没有被记为屯田军户。
《香山县志续编·舆地·氏族》
但是,《刘晨所旧本抄录》里面不仅有屯田百户所以刘姓命名,还有屯丁户名为刘姓(特别是刘清所的屯丁“刘帝侯”,似乎来自于大榄刘氏的始祖“刘禘绶”)。
结合上文引用自族谱的那段文字,看起来大榄刘氏应该还是曾经参与卫所屯田,后来就像泰宁李氏一样,以某种原因退出屯田,并且用一段模棱两可的文字隐去过程——这跟厚街王氏的写法有异曲同工的感觉。
大榄刘氏也没有出过进士,但是明朝出过一个文举人和一个武举人,清朝出过三个文举人和两个武举人,科举情况可圈可点。按照《香山县志续编·舆地·氏族·榄镇》的统计,大榄刘氏到民国时期“历二十二代丁口五百有奇”,也算是比较大的家族。
大榄萧氏
另外,大榄萧氏,按照民国《香山县志续编·舆地·氏族·榄镇》记载,“始祖德受原籍江西泰和县千秋乡人,明洪武二十七年随父军谘祭酒判官觉宦游香山,遂居小榄华平社”——这个描述大致能表明大榄萧氏为明初的军户。
《刘晨所旧本抄录》所记录的陈鉴所下面,是有屯丁萧兼永和萧用文的,大概率也能指向大榄萧氏,因为整个小榄镇就只有一支萧氏,虽然不知道大榄萧氏是一直耕种屯田,还是这两个户名被别家所继承。
大榄萧氏也没有出过进士,只在清朝出了六个武举人。按照《香山县志续编·舆地·氏族·榄镇》的统计,大榄萧氏到民国时期“历二十二代丁口八百有奇”,差不多是仅次于三姓四宗规模的家族。
未完,待续(本章还剩约20000字)
加入交流群
让我们一起来谈谈深圳历史
2026-05-09
2026-04-21
2026-05-20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