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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狍子(资料图片)
三名男子在去年8月的一个下午,在山上遇见了一只野生“傻狍子”,也是这次狭路相逢,让三人触犯了刑法。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据了解,当时三人在海城市某山上,以“吃野味”为目的,用弓箭、钢丝绳射杀狍子一只。经某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野生狍子为雄性;该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38)项。每只狍子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
另查明,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通告:禁猎区为全省行政区域;禁猎期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文件通知明文规定:弓箭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被告人何某、陈某、李某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陈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何某、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何某犯非法狩猎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四千元。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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