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财产分割纠纷
办案律师:王玉臣律师、李淑敏律师
案件结果:对方撤诉
01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2个月后,被告王先生作为中央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签署了认购协议,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央产房一套,并于次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26年,原告李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50%比例分割。原告认为,购房资格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职工身份,且其曾在婚内期间的职工购房意向申请表中以配偶身份签字,主张被告“隐瞒”购房信息。
收到开庭传票后,王先生决定委托我们代理本案。通过充分的研判,紧扣此类案件的核心要点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我们制定了“4+1”防守策略:“四道防线(时间、人身专属性、资金来源、协议约定)和一道背景墙(诉讼的真实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准备了配套的证据。
在开庭时,我们提前了半小时赶到法庭。趁尚未正式开庭,我们有条不紊地结合证据向法官和原告代理人充分展示了案涉房产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并针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所谓“真实背景”,拿出了备用证据全面反驳。
通过多番沟通,原告代理人自知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表示需要和原告本人沟通,拟撤诉。于是当天并未正式开庭。不久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我们大获全胜,无需分割任何财产。
02办案经过及结果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被告基于职工身份获得的购房资格及其转化的房屋权益,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无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构成对财产问题的终局性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实质认可被告抗辩理由)
本案虽未经过正式开庭审理即因原告撤诉而终结,但当原被告、法官坐在法庭,还没有正式开庭前,被告通过言简意赅的陈述和证据展示,让法官在短时间内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对我们提出的核心抗辩理由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实质认可:
1、财产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完全脱离:涉案房屋的认购、签约、贷款发放、贷款结清及产权登记等全部关键法律行为,均发生于双方离婚之后。根据物权设立的基本原则,该房屋的财产权益形成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2、购房资格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涉案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央产房,购房资格严格绑定于被告作为单位在职职工的职级、服务年限等个人条件。认购协议中“配偶”栏明确登记为“离异”,足以证明购房资格系被告以个人身份独立取得,原告既非单位职工,亦未参与任何选房决策或出资。
3、离婚协议对财产问题已作出终局性处理: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明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离婚12年后再行主张分割一份离婚时尚不存在的财产权益,实质上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4、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被告个人:首付款、贷款及全部还贷资金均由被告个人账户支付,原告未有任何出资或共同还贷行为。信用卡提现记录、贷款合同、还清证明等证据链完整,进一步印证了房屋的个人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李女士撤诉。
03金诉说法
1.时间线可视化,锁定“离婚后取得”这一核心事实:将选房、签约、付款、贷款、还贷、办证等所有时间节点与离婚日期进行对比,清晰直观地证明了涉案房屋与原告无任何关联,彻底推翻原告“共有”主张的基础。
2.精准界定“购房资格”的法律属性及单位内部的分房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之外的“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利益之立法精神,结合央产房政策文件,论证购房资格作为基于特定身份和持续工作义务的权利,不可与配偶分享。
3.善用程序规则,未审而胜:在正式开庭前,主动与法官和对方代理人沟通,通过详尽的证据交换和书面法律意见,使法官在短时间内对案件走向形成清晰预判。原告经评估诉讼风险后主动撤诉,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典型意义
1、明确离婚后取得财产的权属认定规则
2、重申离婚协议的终局性效力
3、保护基于人身专属属性的财产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