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小学五年级,被一个自称“黑哥”的男人强行侵犯。事后对方转了500块钱,想把这事伪装成“你情我愿”。更离谱的是,对方都承认发生了关系,警方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还劝家属拿钱调解。
女孩的哥哥没有认,直接选择硬刚到底。
一、事情经过:朋友的朋友,把13岁女孩推进了深渊
今年4月18日晚上,山西运城,13岁的小敏(化名)因为跟家里人闹了点别扭,心里憋着委屈,跟着几个朋友出去散心。
玩到凌晨,小敏听说朋友家有个空置的出租房,打算在那儿过一夜。旁边一个绰号“黑哥”的人主动说送她过去——这人小敏之前只见过几次,不太熟,但想着是朋友的朋友,就同意了。
可进了出租房,“黑哥”突然变了脸,说“给我弄一下”,还说要给她888块钱。
小敏当时就吓蒙了。对方又举起巴掌威胁要打她,她更不敢动了。
事后,“黑哥”通过别人转给小敏500块钱——想用这点钱,把强奸洗成“交易”。
小敏吓坏了,一直不敢说。直到4月30日,压抑了十多天的她终于撑不住了,把遭遇告诉了哥哥的女朋友。
哥哥张磊当时在外地上班,又心疼又愤怒,第一时间委托老家的亲戚带小敏去派出所报警。
警方带小敏去医院做了检查并提取了阴道分泌物,但检查结果直接被警方拿走,家属连看都没看到。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警方迟迟没有受理立案。张磊多次投诉反映后,5月14日警方才出具了《受案通知书》。
可到了6月12日,案件被确定为“不予立案”。
而这期间发生的事,更让人愤怒。
二、法律分析之一:13岁,法律上根本没有“同意”这两个字
很多网友问:不是说“证据不足”吗?万一女孩是自愿的呢?
这里必须说清楚一个法律常识——
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14岁以下的幼女,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哪怕女孩说“我愿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所以小敏是不是“自愿”,压根就不是讨论的重点。她才13岁,只要发生关系的事实成立,对方就构成强奸罪。
那“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怎么认定?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能判断出可能是幼女的,就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
小敏才13岁,小学五年级——韩某某能不知道她是未成年人?法律上完全可以推定他“明知”。
三、法律分析之二: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能“调解”更不能“私了”
警方劝家属“调解”“拿一笔赔偿了结”,这个操作让很多人不理解。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什么意思?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追究犯罪,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被害人不能撤诉,更不能私下“和解”了事。就算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也只能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参考,不影响案件本身的定性。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多次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 ,从严惩治。
公安部还规定,发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形的,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
所以,“调解”“私了”在法律上根本走不通。警方如果真的说了这话,本身就是违规的。
四、法律分析之三:警方不立案,家属该怎么办?
很多网友问:警方不立案,是不是就没辙了?
不是。法律给了三条路。
第一条: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的,可以申请原决定机关复议。
第二条: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条: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张磊选择的正是这条路——申请复议复核,同时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
而且,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好消息是,事情曝光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已经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和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复核。
但这件事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这案子最让人愤怒的,不只是韩某某的畜生行为,还有案发后的种种操作。
韩某某本人已经承认和小敏发生了性关系,警方却说“证据不足”。
更离谱的是,报警后韩某某竟然找到了小敏,当面威胁“不撤案就杀你全家”。一个涉嫌强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没被控制,还能直接接触、威胁受害人——家属把情况反映给警方,得到的回复竟然是“他不敢”。
13岁的女孩被侵犯后,还要面对凶手的死亡威胁。
有人说,警方可能是真的证据不足。但问题是——检查做了,分泌物提取了,对方也承认发生关系了,这还叫证据不足? 法律对幼女的保护是“零容忍”,不是“零立案”。
好在张磊没有妥协,选择硬刚到底。如今联合调查组已经启动复核,希望真相能早日水落石出。
最后说一句:保护未成年人,不是喊口号,是要落实到每一个案子里的。任何一个环节的敷衍,都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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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警方“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理由站得住脚吗?韩某某已经承认发生关系,13岁女孩没有性同意能力,这还不够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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