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民间借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微信催款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律师的专业付出与精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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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微信催款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的抗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X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山西铮盛律师事务所何任静律师的不懈努力。何任静律师自2016年执业起至今,已有逾10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此次她接受白X委托,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接案后,何任静律师初步判断,虽然原告有转账凭证,但被告以“投资款”进行抗辩,案件存在一定争议。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如何通过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被告“投资款”的说法。被告王X提供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及此前委托他人向白X转账50万元的记录,试图证明案涉款项系投资款。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5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何任静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原告已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被告提交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显示杨X的150万元投资款已全部到位,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X委托原告支付投资款或双方对投资款有新约定。而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打款”,被告多次回复“转十万”“五万没有问题”等内容,明确指向借款性质。这一环节中,何任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扭转了局面。
被告申请调取原告银行流水以证明款项来源于杨X,何律师当庭指出即便款项来源于杨X,也不能证明系投资款,且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未准许调取。虽然被告彭X经传唤未到庭,何律师依法主张其作为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因缺乏共同债务证据,法院未支持该部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白X对被告王X的诉求,何任静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50万本金及利息的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