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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戚某系高中同学,双方于2011年相识、2012年相恋,后于2013年结束恋爱关系。2020年10月,双方重新建立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

交往期间,原告基于维系、巩固双方感情的目的,向被告多次转账,支出共计188340元。2022年1月30日,双方家长正式见面商议订婚事宜,原告父母以现金形式给予被告见面礼17000元,共给付彩礼207000元。2022年6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395340元。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原告主张,其在恋爱期间向被告的多笔大额转账(共计188340元)均系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应当纳入彩礼返还范围。被告则抗辩称上述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在赠与完成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返还。

其二,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原告主张返还全部395340元(含彩礼207000元及大额转账188340元),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

03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念,缔结婚姻应当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所谓“彩礼”并无明确的概念,一般认为系男方以与女方结婚为目的给付金钱、贵重物品的行为。

本案中,在2022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家庭见面时,原告家庭按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17000元,此后,原告及其家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共计给付被告195000元。根据生活习惯和当地习俗,该部分钱款应视为男方为结婚为目给付的财物。

原告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给付被告的钱款虽未明确钱款的性质,但原告多次单笔给付被告数额较大,其中一笔给付即达8万元。被告对该部分钱款也应酌情返还,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综上,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及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原、被告恋爱期间亦相互有支出,且部分转款数额为“520”“5200”等特殊含义,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钱款28万元。

04

法理评析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附条件的赠与

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属于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这一立场——彩礼给付系以缔结婚姻为根本目的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即丧失其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彩礼认定和返还规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已谈婚论嫁、双方家长正式见面商议订婚事宜,但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约目的落空。在此情形下,彩礼的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分

本案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在于:原告主张的188340元“大额转账”究竟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应当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进行认定。同时,以下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笔款项属于彩礼还是恋爱赠与,主要从以下维度考量:

一是发生阶段不同。恋爱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彩礼则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通常已有较明确的婚期。本案中,原告的转账行为贯穿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其中部分转账发生在双方家长正式见面商议订婚之前,部分发生在之后,需区别对待。

二是发生原因不同。彩礼给付一般基于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恋爱期间赠与则为了联络感情。原告主张其转账均系“基于维系、巩固双方感情为目的”,这一表述本身更接近恋爱赠与的特征,而非彩礼的典型目的。但原告同时主张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若该目的性能够通过证据(如聊天记录、双方家长沟通记录等)予以证实,则部分大额转账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三是数额或价值不同。彩礼给付的数额或价值按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恋爱期间赠与则结合赠与人个人消费水平看通常金额不高。本案中原告主张的188340元由多笔转账构成,其中不乏大额款项,超出日常消费性支出范畴,具有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表明,恋爱期间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较大,若转账时间并非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且无证据证明转账系出于结婚目的,则不宜认定为彩礼。因此,本案中原告需就每笔转账的“结婚目的”承担举证责任。

(三)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

即便认定部分款项属于彩礼,返还数额也并非“全有或全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自2020年10月重新建立恋爱关系至2022年6月分手,交往时间约一年半,期间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彩礼是否已部分用于共同消费等事实,将直接影响返还数额的认定。

05

案例启示

本案对恋爱关系中的财产往来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第一,明确款项性质。恋爱期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建议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彩礼、借款或赠与),避免分手后因性质不明引发纠纷。

第二,保留证据意识。彩礼的给付方应注意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双方家长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款项的“结婚目的”。

第三,理性看待彩礼。彩礼的本质是“礼”而非“财”,应当回归其祝福婚姻的本意。高额彩礼不仅可能给给付方家庭造成沉重经济负担,也容易在婚约解除时引发尖锐矛盾。

第四,关注法律发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彩礼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当事人应当了解并运用这些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以上案例基于本人经手的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崔星月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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