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刘虎
一家拥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大量实物资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却接连引发争议。
近期,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协和”)的唯一股东世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世创控股”)向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破产法庭法官李倩,指其在东方协和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监管失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及纵容管理人违规履职等问题。
目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受理该监督申请。这起围绕一家破产企业展开的争议,已经从最初的债务清偿问题,逐渐演变成一场针对破产程序合法性的公开质疑。
01
一家“资不抵债”企业的认定之争
东方协和破产案的争议,始于2023年。当年,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东方协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东方协和进行破产清算。
然而,对于这一前提,东方协和股东世创控股并不认同。世创控股是注册在萨摩亚的境外企业,其称:东方协和并非一家已经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公司名下拥有土地、房产、厂房、设备及无形资产等大量资产,整体资产价值远高于百键公司主张的债权金额,不符合“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受理条件。
举报材料显示,在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后,东方协和随即提出异议,主张公司仍具备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不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世创控股方面称,在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北京一中院并未组织充分的答辩、听证或调解程序,而是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这份受理裁定,成为双方矛盾升级的起点。
此后,围绕破产申请受理程序是否合法、债权审查是否充分、重整程序为何中止、资产处置是否公开透明以及管理人履职是否规范等问题,世创控股与案件承办法官李倩之间的争议不断扩大,并最终演变为针对破产程序合法性的系列举报和监督申请。
02
破产申请是否依法送达、及时审查?
在世创控股看来,东方协和破产案最大的争议,并非实体债务问题,而是破产受理程序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33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向其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第38条则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裁定文书。
北京高院。刘虎 摄
世创控股方面认为,李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上述程序规定。
“法院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东方协和有关破产申请事项,既未依法向公司送达完整的破产申请材料,也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只是将一份不包含申请材料的《破产申请书》发送给公司此前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
世创控股认为,由于未能及时获得完整的申请材料,东方协和在提出异议阶段无法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主张,客观上影响了公司依法行使答辩权和异议权。
除送达程序外,受理裁定的送达方式同样成为争议焦点。世创控股方面称,在法院作出破产受理裁定后,相关法律文书并非由法院直接送达,而是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送达。该做法不符合破产案件法定送达程序要求,也进一步削弱了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同时,案件审理周期也受到质疑。世创控股方面表示,按照破产案件审查程序要求,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就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然而,本案从破产申请提出到最终作出受理裁定,前后历时长达十个月。其认为,这一审查周期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存在久拖未决的问题。
在世创控股看来,送达程序、审查程序以及审限问题并非单纯的技术性瑕疵,而是直接关系债务人程序性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03
“无人重整”还是重整夭折?
如果说破产受理程序是否合法,是世创控股质疑的起点,那么围绕企业重整机会被错失,则成为双方争议的另一处焦点。
世创控股方面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裁定书中载明案件“无人重整”。然而,这一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在东方协和进入破产程序后,曾有市场主体明确表达参与重整的意愿。2024年5月,更有企业正式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方案,并按照要求缴纳了重整保证金。随后,破产管理人还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相关重整方案进行了公布和介绍。
在世创控股看来,这意味着东方协和并非不存在重整可能,而是已经进入实质性的重整筹划阶段。
然而,令其不解的是,尽管重整投资人已经提交方案并缴纳保证金,相关方案也进入债权人会议讨论环节,但后续重整程序却未能继续推进。对于重整工作为何停止、重整方案为何未能进入下一阶段审议程序,以及最终为何未能启动重整,法院及管理人始终未作出明确解释。
正因如此,世创控股方面认为,裁定书中“无人重整”的表述,并未完整反映案件曾存在重整投资人、重整方案和保证金缴纳等事实情况,也未说明重整程序最终中止的具体原因。
在其看来,这并非简单的文字表述问题,而是关系企业命运的重要事实认定。
在破产制度设计中,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是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前者意味着企业资产被处置、法人主体最终退出市场;后者则旨在通过引入投资人、债务重组和经营调整,使企业获得重新恢复经营能力的机会。
东方协和公司。巫英蛟 摄
因此,世创控股方面认为,如果东方协和曾实际存在重整投资人和重整方案,那么相关程序为何未能继续推进,以及裁定书为何表述为“无人重整”,都应当得到更加充分和透明的解释。
04
拍卖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如果说重整问题关系一家企业能否获得重生机会,那么破产财产的处置结果,则直接关系债权人和股东的切身利益。
据世创控股方面反映,在东方协和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管理人曾分别于2024年12月16日和2025年1月5日发布《关于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包的竞买公告》。然而,公告中并未完整披露涉案资产涉及长期租赁关系以及承租人提出异议等情况。
涉案资产中部分房屋长期存放有第三方遗留物品。同时,东方协和此前还与案外第三方签订过房屋租赁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自2020年9月1日起,东方协和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7号的3号综合楼(约3000平方米)及1号办公楼二层(约1000平方米)出租给相关承租人使用,租期长达15年。
上述情况均属于可能影响竞买人判断资产价值和权利状况的重要信息,应当在竞买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然而,相关内容最初并未完整出现在竞买公告中。直到租赁协议利益相关方多次与法院及管理人沟通后,管理人才对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发布。
世创控股认为,由于相关权利负担和争议信息披露不足,导致潜在竞买人对标的资产持观望态度,两次公开拍卖均以流拍告终。随后,资产处置价格不断下调。其称,最终成交价格较评估价低出100余万元,由此导致债权人及股东利益受损。
“管理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作为负责监督管理人的主审法官,李倩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问题,对此负有相应监督责任。”
除资产拍卖外,世创控股还对管理人在部分诉讼活动中的表现提出质疑。其称,管理人曾在相关诉讼程序中对东方协和原负责人毛旭作出带有贬损性质的评价和表述,而这些内容与案件事实认定并无直接关联。法院对此未予制止或纠正。
债权审查环节也成为举报材料关注的重点之一。世创控股方面称,在案件相关诉讼材料中,管理人曾援引一份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作为依据,而该判决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一笔2000万元贷款事项。
世创控股方面认为,既然管理人已经将相关刑事判决作为案件依据引用,法院在债权审查过程中理应对该笔贷款债权的形成过程、清偿情况以及是否应纳入债权范围进行核查并作出明确认定。相关裁判文书并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充分说明。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其对债权审查程序完整性和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质疑。
世创控股认为:在东方协和破产案中,从资产拍卖到债权审查,管理人的多项关键行为缺乏充分监督,而这正是其持续举报李倩法官的重要原因。
05
20万元水电费引发的争议
除前述问题外,一笔20余万元水电费的性质定义及处置问题更是前后矛盾,法律关系不知依据何处?
2026年5月15日,北京一中院负责东方协和破产案件的工作人员在与东方协和租赁纠纷案当事人谢明林通话时表示,双方争议中的20余万元水电费属于“共益债务”。
北京一中院。刘虎 摄
世创控股方面称,上述费用系谢明林在东方协和进入破产程序后,为维持企业基本运营而垫付的水电费用。此后,在谢明林与破产管理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该笔费用被直接用于抵销其应支付的租金及占用费。
在世创控股看来,这笔费用最终是否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认定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其认为,共益债务直接关系全体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依法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包括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以及法院监督等环节。但截至目前,其未发现有关该笔20余万元费用被认定为共益债务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也未发现相关司法裁定文件。
世创控股进一步指出,根据已经生效的租赁纠纷判决,谢明林案执行到位的占用费金额为70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被作为“共益债务”直接抵销。其认为,这一处理方式实际上影响了破产财产的归集和分配结果,而全体债权人对此既未参与表决,也未充分知情。
世创控股还提出另一项疑问:涉及约3630平方米租赁面积的交接问题,直接关系近900万元占用费的归属及后续分配。但目前相关材料中尚未见到完整的交接手续文件,相关事实仍有待进一步查明。
基于上述情况,世创控股认为,作为案件承办法官,李倩负有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的职责,但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程序问题。
06
法院为了破产案结案而枉法裁决扫清所谓障碍?
有两代表性的诉讼:一个是职工债权的认定,破产法官李倩、管理人及庭审法官一致认为劳动合同、社保等所有的缴费证明无效,所有的负责日常管理长达20 年的证明无效。理由就一个,当事人做为东方协和股东世创控股的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不享有职工应有的保障。所以不存在职工债权。判当事人败诉。
另一是东方协和在2020年因疫情而经营上遇困,向朋友分期拆借共1600余万元,双方为保障资金和还款安全,东方协和将4000㎡的房子租给对方十五年(2020 年至2035年),用房租一次性冲抵了借款本金及利息。破产法官李倩、管理人及庭审法官对全部的银行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等人证物证一概不认,不承认收到过这笔借款,并因此以没有支付租金为由判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还要向管理人支付破产期间的占用费79万多元。
07
一切都是程序,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世创控股将多起与东方协和破产程序相关的关联诉讼一并纳入监督申请范围,并质疑部分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破产程序影响。“多起与东方协和破产程序相关的关联诉讼在裁判结果上呈现出相似倾向,并认为相关案件与东方协和破产案之间存在关联。”
世创控股称,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两起关联民事案件中,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事实主张及证据意见未能得到充分回应,部分争议事实亦未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完整体现。与此同时,其还对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及质证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
北京海淀区法院。刘虎摄
“在李倩法官承办的破产案件背景下,多个衍生诉讼均出现关键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管理人陈述被片面采信、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世创控股的负责人称,“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客观上为破产程序的推进扫清了障碍。”
破产程序被称为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负责程序控制和司法监督,管理人负责企业财产接管、运营及处置,两者的履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债权人、股东以及企业自身的利益。
因此,如何规范管理人履职、如何确保破产程序公开透明、如何防止程序失范和权力失衡,一直是破产司法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家企业的唯一股东持续向检察机关实名举报案件承办法官,在破产案件中并不多见。随着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相关监督申请,这场围绕破产程序合法性、管理人履职规范性以及司法监督有效性的争议,也进入新的观察阶段。
李倩法官是否存在举报材料所称的程序违法或监管失职情形,管理人履职是否合规,相关破产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仍有待后续检察机关调查结果作出回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