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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应的公文为建督撤字〔202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由部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办理,属于住建领域行政许可撤销类处罚公文,文件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发布当日即向社会主动公开,明确对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相关资质撤销处罚,处罚事由关联其吸收合并的原企业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违规行为。

字段公文名称建督撤字〔202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类行政许可撤销类行政处罚发文日期2026年6月15日发布日期2026年6月23日处罚对象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处罚事由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吸收合并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并承继后者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核查发现,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当初申请该资质时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AL-C05跷溪河隧道工程”不属实,属于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罚结果撤销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继自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权利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相关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抄送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次处罚的溯源可追溯至2024年12月的企业主体变更动作,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对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后,全额承继了后者名下包括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内的相关经营资质。后续监管核查中,住建部门对该资质的原始申请材料进行回溯核验,发现当初作为核心代表业绩提交的银百线安康至岚皋段高速公路AL-C05跷溪河隧道工程存在信息不实的问题,直接认定原持有资质的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违规行为。即便该资质后续因企业合并流程被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承继,但其原始取得环节的违规事实确凿,依然触发了住建领域的资质撤销监管条款。

本次处罚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对建筑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撤销要求,两项法条共同构成了本次处罚的合法依据。住建部门在处罚决定中同时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保障涉事企业依规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整个处罚流程符合行政监管的公开公正要求。

针对本次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已依法向涉事企业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75号),涉事企业签收该告知书后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住建部门经对申辩内容逐一研究核验后,最终作出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的决定,依法推进后续的正式处罚流程。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交建筑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力,所属行业为公路工程建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318人,注册资本31000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31000万人民币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192号世景广场2401室。股东信息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首次持股日期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00%31000万元人民币2024-05-082023-01-04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作出的资质撤销处罚,对建筑行业监管层面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并未因企业后续通过吸收合并的合规流程承继资质,就豁免资质原始取得环节的违规责任,体现出当前建筑市场资质溯源监管的覆盖范围已延伸至资质流转的全链条,打破了以往部分市场主体认为通过企业合并不等方式转移资质即可规避原始违规责任的认知误区。这一处罚也向各地住建监管部门传递了明确导向,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验不应局限于新申请环节,对资质发生承继、转移等变动的企业主体,同样需要回溯核查资质初始取得的合规性,压缩虚假申报资质的违规空间。

本次处罚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集中于其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后,对应范畴内的项目投标、业务承接活动将受到直接限制。涉事企业作为大型建筑类全资子公司,此前通过吸收合并拓展相关业务板块的布局,也会因该项资质的撤销出现阶段性调整。同时该企业后续若重新申请对应专业承包资质,仍需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完整材料,满足全部合规条件后方可启动相关申报流程。

该案例也为整个建筑行业内有资质并购、吸收合并计划的市场主体带来明确启示。企业在开展涉及资质承继的整合动作前,应当对标的企业名下所有资质的原始申请材料、代表工程业绩真实性开展完整的尽职调查,避免因标的企业历史层面的资质申报违规问题,导致自身后续承继的资质被撤销,产生不必要的经营损失。行业内相关企业也可参照该案例进一步完善内部资质管理机制,定期自查名下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合规性,及时排查潜在的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