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13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理由是证据显示“自愿”。受害女孩的哥哥张磊难以接受:“我妹妹未满14周岁,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权,警察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清楚吗?”
这一问,问到了法律常识的底线,更问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痛点。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条款的法理逻辑清晰而坚决——未满14周岁的幼女,法律推定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无论其是否“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明确指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性同意能力,此类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结案。”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似乎将“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针对成年女性的强奸认定标准,生搬硬套到了一个13岁孩子身上。这不是法律条文的模糊,而是执法者基本法律素养的缺失。一个13岁的女孩,法律已经替她说了“不”,执法者却还在问她“愿不愿意”——这种错位,令人不寒而栗。
更令人担忧的是办案程序的种种疑点。家属4月30日报警,警方5月14日才出具《受案通知书》,前后历时半个月,远超法定的七日审查期限。连大有律师质疑,在嫌疑人已承认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警方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值得质疑”。
而最刺痛公众神经的,是办案民警曾劝说受害家属“拿一笔赔偿了结此事”。连大有律师对此直言: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结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绝对不能“私了”;以金钱赔偿换取“不追究”,实质上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更恶劣的是,在整个案件办理期间,嫌疑人不仅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反而能够直接接触并威胁未成年受害人——“不撤案就杀你全家”。一个涉嫌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竟然可以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施以死亡威胁而毫无约束,这本身就是对司法权威的嘲讽。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已启动联合调查组进行案件复核。连大有律师表示,复核不应仅限于“卷宗审查”,更应彻查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办案民警是否存在违规劝说调解的行为、嫌疑人为何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些追问,切中肯綮。
说到底,这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止于个案的是非。在一个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丈量着文明的刻度。当法律已经为幼女设下最严格的保护屏障,执法者却因为“常识缺口”而让这道屏障形同虚设,我们不得不追问:还有多少未成年人的权利,正在“自愿”的借口下失守?
保护未成年人,从来不需要问她们“愿不愿意”——法律已经替她们说了“不”,执法者要做的,是把这个“不”字执行到底。(资深媒体人 柯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