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调查人 邓启金
福建安溪感德镇的茶山深处,一条修于1998年的乡村道路被几近毁灭。
它曾是三百多位村民集资出力铺就的生命线:四百多米长、三米多宽,连着茶园、连着祖祠、连着霞春四村联办水电站,走了整整二十六年。
毁灭它的不是山洪,不是塌方,是两根浇筑在路心的钢筋混凝土基桩。
荒诞的是,动手锯掉桩上钢筋、试图拦住这场侵占的六位村民,成了被公安、政府、法院定性的“违法者”——汪某良、汪某忠二人被安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而毁灭村道、占路建房者反倒成了“受害人”。
占路者安然无恙,护路者将身陷囹圄。这桩看似简单的治安案件背后,藏着基层宗族利益勾连、选择性执法、自力救济的司法困境,以及公共利益在权责真空中的尴尬处境,更暴露了基层执法、行政复议、一审司法层层维护下级履职错误,背离法治大局的深层问题。
受访者供图
一、被钉死的村道:从集体通行道路到“私人宅基地”
1998年,霞春村溪尾、岩脚兜两个自然村的村民凑钱出力,修通了这条通往茶山的村路。村委会当年补助2000元,账目由村民汪某生管理,这条路的集体属性,从诞生之日起就清清楚楚。
二十五年里,它承载着茶农的生产运输、村民的日常出行,没人质疑过它的公共属性。直到2022年7月,同村的汪某峰雇用挖掘机将这条道路挖毁大半,后期又采用工程机械在道路中心挖出二个深度达到一米五的浇筑钢筋混凝土基座的坑洞。公开信息显示,汪某峰并非普通村民,其为安溪当地一所中学在编在岗体育老师,具备法律常识与土地管理认知,清晰知晓占用公共道路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却依旧刻意实施侵占行为。
受访者供图
深挖背后宗族关联:汪某峰的堂哥时任霞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身兼任村两委主官,对于汪某峰夫妻建房选址、图纸设计、占用村道的全过程了如指掌,两个约2x2米四平方米的桩坑,精准地拦腰截断了整条道路中段5米通行区域,是如何通过村一级审核签字的?
邓启金 摄
这是大家走了二十多年的路,怎能说占就占?多位村民多次报案,投诉,要求制止王某峰违法占道建房施工,但从村委会到镇政府,再到派出所,得到的只有拖延和推诿。
汪某峰一步步地完成了桩坑的挖掘,模板的铺钉,底座钢筋铺设,框架柱子钢筋一根根架起来,直到2023年5月中旬完成对桩基的混凝土浇筑,眼看着再等几天待混凝土凝固稳定后,从此就把集体道路永久截断成为他家的宅基地。
2023年5月19日,汪某良、汪某忠等六位村民出于保护集体道路的共同诉求,自发行动,共同以电锯、手摇方式拆除二个位于道路中心并已浇筑混凝土基座上面的二十根钢筋。六人全程克制:只动了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两根基桩外露的钢筋,汪林峰在自身合法确权地块上的所有建筑、建材,分毫未碰。
在村民看来,这是迫不得已的护路行动。但在汪某峰报警后,这场自发维权行动的性质,被安溪县公安局彻底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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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处罚决定书里,这条走了二十六年的村道,被歪曲定性为“汪某峰在建的宅基地”;村民制止占路建房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极具讽刺的是,安溪县公安局感德派出所自己出具的内部《工作说明》里,白纸黑字写着:“经过走访,汪林峰被损毁的两个底座确实是建在了村角落的路上。”感德镇人民政府也两次书面回复村民,确认汪某峰占道事实,责令其自行恢复道路原状。
受访者供图
除此之外,村民于2024年2月3日通过泉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交诉求(诉求编号QZ24020300740),投诉感德镇政府、感德派出所对教师汪某峰违法占路建房不查处的行政不作为。2024年2月22日、3月14日感德镇政府两次官方答复,均书面确认路心存在两处违法坑洞,承诺督促汪林峰填土恢复道路。但截至汪某良、汪某忠对安溪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之日,时隔两年多,该道路依旧未恢复原状,镇政府两次书面承诺的督办全部落空,政务回复沦为纸面话术,没有任何实质性落地举措。
更蹊跷的是汪某峰的建房审批本身。村民调查发现,以汪某峰妻子吴某忠名义申请的宅基地,擅自将汪某忠三兄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划入审批范围,且获批后私自将房屋朝向旋转90度——把原本平行于道路的长方形布局改成垂直横穿,硬生生把公共道路圈进了建房范围。
受访者供图
这份涉嫌虚假申报的审批材料,办案机关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主动调取,直到村民通过镇纪委协调查到资料、明确告知警方后,才补充取证。即便查明了审批瑕疵与占道事实,警方依然坚持原有定性。
二、选择性执法:被放大的毁坏财物与被漠视的侵占道路
汪某峰报警后,警方的动作不可谓不快:5月24日立案,随即启动价格鉴定。安溪县价格认定中心最终出具结论,认定被损毁钢筋损失共计4665元——这个数字,距离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仅差335元。汪某峰对此结论不认可,申请复核,意图抬高损失金额推动案件刑事立案,却始终无法提交任何有效依据支撑其主张,最终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其复核申请。结合汪某峰在编在岗教师的法律认知,虽是行使法定权利,但其刻意追求刑事追责的意图昭然若揭:损失金额不够,就申请复核往上抬;财物追责不够,就拿伤情做文章,务必让维权村民付出最重的代价。
一边是对村民“毁坏财物”的立案追责,另一边,却是对汪某峰损毁村集体道路,占道建房甚的集体失语。
警方的复核意见里有一句堪称经典的表述:“汪某峰是否违建,不影响对汪某良、汪某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事实认定。”
换言之,在办案机关的逻辑里:哪怕你占的是公共道路,哪怕你建的是违法建筑,我也不管;你敢动手拆,我就敢罚你。
结合汪某良上诉书核心法理,本案公安执法存在无法自洽的逻辑悖论:前期村民举报汪某峰毁路占道建房,感德派出所两次出警后以“土地纠纷不属于公安管辖”拒绝立案;后期汪某峰报警,派出所立刻立案处罚。二者必有一错:要么前者属于行政不作为,要么后者属于越权执法。是否属于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相信最终会有公论,但安溪县政府复议认定的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处理,定难服众。
这种“只看结果、不问前因”的执法逻辑,在汪某峰母亲涉嫌诬告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事发后,汪某峰母亲吴某声称被汪某良殴打致五根肋骨骨折,意图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警方调查显示:现场除吴某本人单方指认外,包括其儿子汪某峰在内的其他在场人员均未看到殴打行为,也无其它客观证据佐证:安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吴某仅左侧第3肋骨骨折,第4、5根肋骨为陈旧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根本达不到刑事立案的轻伤标准。
汪某峰母子对轻微伤结论拒不接受,先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试图将伤情拔高至轻伤等级。但两家权威机构均以“鉴定疑难复杂、超出技术能力范围”为由推托不予受理。一场证据链残缺、伤情结论明确的纠纷,被反复拉扯、多次委托鉴定,足以印证其核心目的就是构陷护路村民,让他们背负刑事案底。
一场明显证据不足的诬告,警方最终不了了之,既未追究涉嫌诬告陷害者的法律责任,也未公开调查结论为汪某良、汪某忠澄清名誉。反倒是村民的自发维权行为,被警方死死咬住,从立案到处罚,整整办了两年零五个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办案期限最长六十日,扣除鉴定时间也远不应拖至两年。安溪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明确认定:警方办案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但就是这样一份程序违法、事实认定片面的处罚决定,复议机关却以“事实清楚、(程序瑕疵)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只确认违法,不撤销处罚。
程序违法无需买单,实体定性罔顾前因。这样的处罚决定,传递出的信号再清晰不过:基层执法的尺子,从来都是两头不一样长。
更耐人寻味的是处罚的裁量过程:警方最初拟对六位村民统一处以13日行政拘留,经村民提交申辩材料后,突然免除四人处罚、将汪某良与汪某忠的拘留期限缩减为9日。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打折式处罚”,更像是为了规避明显执法过错的妥协,而非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公正裁量。结合村书记与汪某峰堂兄弟的亲缘关系,基层宗族人情干预执法的痕迹显而易见。
邓启金 摄
三、被架空的自救权:公权力缺位时,公民只能坐视违法侵权?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汪某良、汪某忠等人的行为,到底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还是合法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安溪县公安局、安溪县人民政府乃至一审永春县法院,都给出了同一个否定答案:不构成自力救济,理由是“不具有紧迫性”。
一审判决认为,事发时工地已经停工,没有情势紧迫的情况,村民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但这个结论,显然脱离了最基本的现实情况。
什么叫紧迫性?难道要等混凝土浇筑完成、汪某峰的房子落成,集体道路被彻底封死、村民利益遭受不可逆损害时,才算紧迫?
村民们早在事发几个月前就开始向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层层反映,村委会主官本就是汪某峰堂哥,全程未履行村级矛盾调解、违建上报义务;镇政府、派出所现场核查后无任何制止动作;后续12345市级政务督办也流于形式。多渠道公力救济全部失灵,汪某峰的施工从挖坑到绑钢筋、浇筑基座,一步步平稳推进。
等到钢筋架好、基座浇筑完毕,仅需半日即可永久封路,一旦成型,再想恢复道路,就要动用工程机械拆除地基,成本翻上几十倍,还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冲突斗殴。这个节点上的克制止损,恰恰是最合理的自救时机,怎么就成了“不具紧迫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
集体道路被毁损被侵占,公权力迟迟不介入,损害即将不可逆,六位村民自发、适度制止侵权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立法精神。
更关键的是,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在第十九条中增设了治安正当防卫条款:“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案涉处罚2025年10月作出(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修改并重新公布),因复议、诉讼并未生效,行政复议、一审审判均发生在新法实施后,依法必须适用新法免责条款。但安溪县政府、永春县法院均刻意规避该法条的适用,单纯维护下级公安处罚结论,完全无视法治统一、矛盾化解的大局考量,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用旧法判新案,用形式正义架空实体权利。这样的司法逻辑,难免让公众质疑:法律到底是在守护公共利益,还是在束缚维权者的手脚?
四、个案的警示:基层治理不能让护法者买单
这起小小的治安案件,从来不是汪某良、汪某忠两个人的官司。
它折射出的,是乡村公共利益保护的普遍困境:集体资产的边界模糊,村级宗族人情裹挟村务、宅基地公示环节缺失或者走过场,基层执法选择性缺位,村民维权渠道闭环失灵,自力救济的边界被司法无限收紧。
当公共道路被私人侵占,村级知情不报、乡镇镇督办悬空、公安坐视违建;当村民穷尽公力救济措施,求告无门后适度自救,又要承担法律责任。长此以往,只会形成“谁胆大谁占便宜、谁护法谁吃亏”的逆淘汰——护法者眼睁睁看着公共利益被蚕食,具备法律认知的公职人员亲属,利用信息差、人情关系违法获利却无需担责。
这场横跨三年的维权,汪某良、汪某忠走得异常孤独。身边不少亲友、村民都劝过他们:不就是九天拘留,忍忍就过去了;民不与官斗,跟沾着村支书亲戚的本村人较劲,最后讨不到好果子吃。甚至有人觉得二人太较真,为了一条路把自己拖进没完没了的官司里,既花费精力也花费钱财,不值得。
但二人始终没有松口。在他们看来,这九天拘留不是小事,是是非对错的分界线:如果护路保集体利益也算违法,那以后村里的公共财产,谁还敢站出来维护?从提交申辩材料到申请行政复议,从一审败诉到坚持上诉,二人一步步走下来,不求别的,就求一个明明白白的公道。这种为公共利益较真、不向不公妥协的韧性,恰恰是基层法治最稀缺也最珍贵的品质——当更多人愿意为了集体权益站出来、维权到底,公权力的任性才会有所收敛,基层的公平正义才不会沦为空话。
我们常说,法律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公平正义,从来不是机械地套用法条,不是只看行为结果、不看前因后果的形式逻辑。它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回到常识,回到情理,回到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初衷。
一条走了二十六年的村道,不该因为一次人情加持的违法侵占,就变成私人的宅基地;一场无组织、低限度的公共利益自救,不该因为一次机械执法,就变成普通村民的违法烙印。
目前,汪某良、汪某忠已将安溪县公安局、安溪县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条被截断的茶山小路,还在等待一个真正公正的答案。笔者也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走向。
独立调查人手记
纵观全案所有卷宗、政务工单并经过实地采访,本案本质是一起零难度基层民间权属矛盾,完全可以依靠枫桥经验就地化解,最终演变为公安局、安溪县政府双双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所有根源均为基层一线不作为、乱作为、人情化履职,且行政复议、一审全程偏袒下级行政机关,回避全链条履职过错,未从法治大局纠错。
第一,村级层面:村主官与违建人存在直系宗族关联,明知占用村道违规建房,刻意隐瞒违规事实、放任审批公示走过场,未履行村级矛盾源头排查、违建上报义务,从源头埋下矛盾隐患;
第二,镇级层面:从矛盾伊始就全程知情也到过现场,但没有解决问题。两次收到市级12345督办工单,书面承诺恢复道路却长期不落地,对教师身份的违建者没有开展实质性约谈整改,行政执法缺失,漠视村民公共权益;
第三,公安层面:明知案涉构筑物位于村集体道路、村民多次报警求助无果,依旧机械套用财物损毁法条,无视前置公力救济失灵事实,存在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超期办案多重违法,执法尺度双重标准;
第四,复议与一审层面:机械割裂前因后果,静态评判自力救济紧迫性,刻意回避新法从轻适用规则,一味维护公安下级执法结论,放弃层级监督、司法审查职责,脱离基层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公平的法治大局。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求基层提前介入、实质化解、情理法兼顾。本案中,只要村委会主动避嫌履职、镇政府落实政务督办、派出所厘清矛盾因果,任意一个环节依法履职,都不会产生后续两年多的连环纠纷,更不会出现县级两大主官被诉、基层公信力受损的结果。
基层治理最大的漏洞,从来不是法律空白,而是履职躺平、人情越界、程序空转。公权力的退让与偏袒,最终只会倒逼群众陷入维权困境,消耗基层司法与行政公信力。作为独立调查人,本次调查全程依据公开卷宗、官方政务工单、公安内部工作说明,不偏向任何一方,客观结论为:违建事实明确、基层履职全链条缺位、村民自救适度克制。汪某良、汪某忠为公共利益不惜代价维权到底的做法,值得每一个关注基层法治的人肯定——法治的进步,从来都靠一个个普通人的较真推动。
手记新增:二审与社会终极思考
跳出案卷法条,向二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社会抛出两个直击基层治理的核心问题:
1、 对于汪某良、汪某忠两名穷尽所有合法途径、始终理性克制的较真维权村民而言,即便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强行认定二人护路行为违法,真的能够化解邻里矛盾、维护乡村稳定、守住社会朴素正义吗?
2、本案起因只是微小的村道占用琐事,最终升级为行政拘留、多级行政诉讼、村民长期对立,所有次生矛盾全部源于基层公权力前期不作为、后期乱作为,复议一审护短偏袒。因公权力履职失范引发的事态恶化、维稳隐患、公信力损耗,如果因此事引发了更重大的恶性事件,谁来承受代价?谁来承担责任?能否承受承担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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