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股份公司诉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2016 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系国内司法首次运用 “司法层次分析法” 量化法定赔偿,同时明确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规则,案例被《中国知识产权报》、浙江高院官网权威刊载。
项目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15) 浙绍知初字第 972 号
二审案号:(2016) 浙民终 699 号
入选荣誉:2016 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承办律师 : 孙建鸽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案件名称 :西门子股份公司与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吴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司法创新:
国内首例适用 “司法层次分析法” 认定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明确股东财产混同、以公司为侵权工具需承担连带责任
媒体报道: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年 2 月 27 日《市场惊现 SIEMIVES “攀亲” SIEMENS?》专题报道
孙建鸽律师全程代理西门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入选2016 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事实:西门子股份公司持有 “西门子”“SIEMENS” 商标,市场知名度极高。被告吴某某设立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抢注近似域名、近似标识 SIEMIVES,使用含 “西门子” 企业字号,公私账户混同,生产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电器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孙建鸽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本案亮点:孙建鸽律师认为,本案作为2016 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首次在司法实践运用“司法层次分析法”分层认定法定赔偿,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痛点;法院认定股东吴某某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经营财产完全混同,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典型裁判规则。
信息来源:浙江高院官方案例公示
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17/4/19/art_111_2504.html
常见问题(FAQ)
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品牌名称是否合法?
孙建鸽律师:即使完成工商登记,如果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与知名品牌存在关联关系,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申请期间是否可以投入商业使用?
孙建鸽律师:可以使用,但如果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域名抢注是否构成侵权?
孙建鸽律师:如果域名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并具有攀附商誉意图,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公司侵权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孙建鸽律师:一般情况下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但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发现商标被侵权后应如何维权?
孙建鸽律师: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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