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女孩亲述:我不同意,想打他但不敢……
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女孩亲述我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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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女孩亲述我不同意

一个13岁女孩的“第一次”,500块钱,和一句“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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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那是她的第一次。她说她反抗了,想打他,但是不敢。她说黑哥是混社会的,“我们这一个混得很好的人还把他叫哥,我挺怕他”。她说事后他给了她500块钱,说是“弄一下的钱”。

4月19日凌晨,13岁的小月被一个30岁的男人尾随进入出租屋,实施了性侵。这个男人给了她500块,给了她室友1000块封口费。然后威胁她不许报警。

12天后,家人带她去报案。又过了12天,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显示:“处女膜7点处可见一0.3cm的陈旧性裂痕”。

又过了将近一个月——6月12日,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个13岁的女孩,一个30岁的男人,500块钱,一句“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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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收了钱”——这四个字,怎么就成了“自愿”的证据?

6月22日晚,通报发布前几个小时,有人上门找小月的母亲谈话。录音里,对方说得很明白:这个案子“构不成刑事犯罪”,小月和韩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因为妹妹“收了钱”。

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个逻辑链:

一个13岁的女孩被一个30岁的男人性侵。男人事后给了她500块钱。女孩用这500块钱买了一部手机。然后警方据此认定——她是自愿的。

这就像在说:一个小偷把刀架在你脖子上,抢走了你的钱包,然后你为了活下去没有反抗——哦,你是自愿把钱给他的。

更不要说,这个13岁的女孩,在事发前就明确告诉过韩某某自己的年龄。刑法第236条写得清清楚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法律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明知”的标准是什么?对方亲口告诉过你,她还只有13岁。这还不够“明知”?

警方给出的另一个理由是: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14岁”。一个13岁的女孩为了能出门玩,谎报自己14岁——这种行为确实不对,但这能成为一个30岁男人脱罪的理由吗?一个初中生想出门玩撒个谎,和一个成年人实施性侵,这两件事的重量,居然被放在了同一个天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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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有前科”——这个有前科的,到底是谁?

小月的哥哥告诉记者,警方曾告知家属:嫌疑人韩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此外,韩某某于2024年被盐湖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一个有两次前科的30岁男人,深夜尾随一个13岁的女孩进入出租屋,实施了性侵,事后给钱封口、威胁不许报警。

而在这个链条的每一个环节,警方都选择了相信那个有两次前科的30岁男人,而不是那个被逼到角落里、连“想打他但不敢”都要小声说出来的13岁女孩。

说实话,这让人很难不去想一个问题:如果这个案子不是发生在山西运城一个缺少监护的13岁女孩身上,而是发生在某个家境优渥、父母双全、住在高档小区的14岁女孩身上,警方还会在“自愿”这两个字上反复纠结一个多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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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太配合”——一个13岁的孩子,要怎么“配合”?

办案民警在录音里说,案件难以立案的理由包括:“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

“小月不太配合”——这句话背后是什么?

是韩某某威胁她“敢报警就要杀她全家”,“她朋友的命就在他手上”。是她在报警之后被韩某某的同伙骗出去“给她洗脑,要她撤案”。是她五一期间被骗去KTV上了三天班,被人教唆“怎么跟警察沟通”。是她站在路口死活不肯回家,“闹着要撤案”,被母亲硬拉回去。

一个13岁的女孩,被性侵,被威胁,被洗脑,被诱骗,被教唆——然后有人对你说:她不配合。

她不是不配合。她是被吓坏了。她才13岁,她面对的是一个有两次前科、在当地“混得不错”的30岁男人。她不知道该怎么“配合”,因为她从头到尾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她的每一次“不配合”,都是恐惧的表现,而不是“自愿”的证据。

“发到网上实在是影响不好”

录音里还有一句话,让人格外刺耳。

“如果你对警方的决定不认可,你可以走检察院途径,发到网上实在是影响不好。”

走检察院途径——一个13岁的女孩和她的家人,面对一个有两次前科的嫌疑人,面对一个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系统,要自己去走检察院的途径。而“发到网上”这件事,在他们看来,唯一的问题竟然是“影响不好”。

影响不好?对谁影响不好?

是对那个被性侵的13岁女孩影响不好,还是对那个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系统影响不好?

事实是,如果不是“发到网上”,这个案子可能永远不会走到联合调查组复核这一步。女孩的哥哥说,他原本准备回去复议复核、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结果他们自己就提前启动了复核程序”。

你看,舆论一发酵,复核就启动了。嫌疑人也被带走了。

所以不是不能立案,是“发到网上”之前不能立案。

我们到底在保护谁?

通报里说:“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请广大网友不要传播未经证实的相关信息,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说得对,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但我想问一句:当警方在录音里反复强调这个13岁女孩是“自愿”的时候,他们保护的又是谁?

一个13岁的孩子,在法律上连民事行为能力都不完全具备,却在性侵案中被认定为“自愿”——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悖论。

小月的哥哥对记者说,他同母异父的妹妹因为家庭原因,13岁还在读小学五年级。她的生父“不认这个孩子”。她手上有疑似自残的刀割伤痕。她缺少监护,缺少关爱,缺少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

这样的孩子,恰恰是最容易被伤害的,也恰恰是最难为自己发声的。她需要一个能保护她的系统,而不是一个在她被伤害之后还要问她“你为什么老要跑”的系统。

她说她想让黑哥进监狱。这个愿望,不该这么难。

小月今年13岁,上小学五年级。她说那是她的第一次。她说她反抗了,但不敢真的打他。她说黑哥给了她500块钱,“弄一下的钱”。

然后有人告诉她:你是自愿的。

一个13岁的孩子被一个30岁的男人性侵,事后收了500块钱——这从头到尾,都和“自愿”两个字没有任何关系。

这不是“自愿”。这是恐惧。这是胁迫。这是一个成年人利用一个孩子的脆弱、孤立和无助,实施了犯罪之后,又用500块钱和一句“不许报警”试图抹掉一切。

而现在,我们至少还能追问:联合调查组的复核,能不能给出一个配得上这个13岁女孩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