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学生真难带!”北京海淀,一名不满14岁的中学生因举报同班同学作弊,导致对方重新测试并遭同学嘲笑,对方趁中午课间休息时间,用金属拐杖猛击该学生手臂致骨折,老师就在教室却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后伤者将打人者和学校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打人者说伤者告发作弊引发冲突有一定过错,学校说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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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泉与米良都是北京市一所中学的同班同学,案发时二人均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发当天午间管理期间,语文老师组织课堂测试,董泉发现米良有作弊行为,当场向老师报告,米良因此被要求重新测试,并遭到其他同学嘲笑,心生怨恨。

当天中午12时43分许,考试结束后的课间休息时间,教室内一名女老师正在讲台就座。米良先用拐杖持续敲击董泉的座位,董泉转身用手推开拐杖,米良随即用拐杖击打董泉,董泉未予理会。

米良继续用拐杖敲击董泉座位,董泉再次转身用脚踢开拐杖予以制止,此时米良从座位上站起,高高抡起金属拐杖,猛力击打在董泉右手臂处。

董泉用左手握住拐杖,米良又抡起右拳击打董泉背部,从米良第一次敲击座位到最终击打董泉手臂,整个过程持续约数十秒,期间教室内虽有老师在场,但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冲突,直到其他同学上前报告,老师才起身查看董泉情况。

校医为董泉进行初步检查处理后,班主任通知双方家长,当日将董泉送医,经医院诊断,董泉伤情为右臂尺骨骨折、皮肤挫伤,先后4次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米良一方在事发次日因手疼就医,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事后,学校曾组织双方家长到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董泉方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米良方、中学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补习班延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380元。

米良及其父母答辩称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董泉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护理费、补习班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并称曾为董泉垫付医疗费109元要求一并处理。

米良一方还提出,事发当天董泉告发作弊后,米良在教室里用拐杖敲桌子,董泉回头骂了米良一句,后董泉用腿去踢拐杖将米良手弄伤,米良一时激动才用拐杖打了董泉,认为董泉对冲突升级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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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辩称,应由米良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是侵权人,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称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后也对米良给予了纪律处分,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由未成年人本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米良年仅13岁,且本人没有财产,其侵权责任依法由其父母承担。

其次,学校对学生间冲突“在场未制止”,即便事发于课间、老师就在讲台就座,仍可能被认定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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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监控清晰显示老师就在教室内,但对米良持续敲击座位、两次击打董泉的行为均未及时发现制止,直到其他同学报告才起身查看。

法院据此认定学校未积极履行职责,判令承担5%责任,这一比例虽不高,但传递的信号明确:学校不能以“已进行日常安全教育”为由推卸现场管理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中,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以及金额高低,取决于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本案中董泉右臂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等级,且系被金属拐杖猛力击打所致,疼痛程度及对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均较显著,法院支持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同时提醒:护理费需提供护理人收入减少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否则法院只能酌情支持;课外辅导班费用因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通常难以获赔。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米良持拐杖击打董泉致其受伤,应承担95%责任,因米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米良、徐某承担责任。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值班老师对教室内学生情况未照顾周全,对于米良和董泉之间的冲突未及时发现,特别是对米良的攻击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系未能积极履行职责、尽到注意义务,故学校应承担5%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董泉方合理损失合计9195元,米良应承担95%即赔偿8735元,学校承担5%即赔偿46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