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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小区“千千结” 奏响共治“和谐曲”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日前,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电梯广告、公共车位出租、快递柜入场费等收益,扣除成本后全归业主;物业不能以“有人没交费”为由降低服务质量;业主需按时交费,遵守管理规约,不得任性……《条例》聚焦小区治理痛点、难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全力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企业各方合法权益,打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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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管一摊”到协同共治

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住宅小区总量持续增长,物业管理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物业管理领域存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部分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乱,物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破解这些难题,市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10月启动了立法工作。2026年4月28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予以批准。

《条例》构建了综合治理格局,明确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协同运行机制,对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社区协助职责,建立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全方位治理网络,构建了以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为基础、执法协作机制为保障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监督体系。

针对业委会成立难、运作乱等问题,《条例》细化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流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禁止行为与违规处理机制等。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利用职务之便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或者煽动业主不支付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索取或者违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损害业主共有财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成员资格;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确保业委会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公共收益与车位归属“还利于民”

《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须按合同和服务规范履约,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养护、绿地保洁、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并反馈处理结果等。收费方式可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物业收费前须公示明细,不得擅自扩标、提价或重复收费,严禁以停水停电、限制出入或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更不得因部分业主欠费而减服务、降质量。

同时,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可依法催告、调解、诉讼或仲裁。

《条例》还列出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侵占共用部位;违法搭建;改变住宅用途;乱倒垃圾;在楼道、疏散通道违规停放车辆或充电;占用消防通道;存放危险品;违规养犬;高空抛物等。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关于公共收益,《条例》作出了明确界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具体包括:停车场、公共场地、道路等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会所、游泳池、健身室、架空层等共用设施租赁或经营收益;电梯、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所得;报废共用设施设备残值收入;共用部位被征收的补偿费;因共用设施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赔偿费用;公共收益利息收入等。

公共收益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工作补贴;有关审计、检测费用;以及其他物业相关费用。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存储、单独列账,每年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车位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需要。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出售、附赠,维护管理所需费用从收取的停车费、租金中支出。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信息应当公开,在优先保障本小区未购车位业主需求后仍有空余的,业主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购。

老旧小区改造获多项支持

《条例》对老旧小区作了特别规定。老旧小区无维修资金或不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引导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交存、续筹、使用公共收益补充等方式筹措专项维修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

对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可以根据政策使用财政资金。

老旧住宅小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可以指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区域安保等基本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

法律责任层面,《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亳州市物业管理步入法治化、精细化新阶段,通过权责对等、公开透明、多方共治的制度设计,为业主、物业企业和基层治理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也为宜居城市建设注入了坚实的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