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明水县多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商混站”)被群众举报,这些搅拌站没有环保审批、没有施工许可、没有生产资质,却擅自开工建设并长期违法生产,周边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已下达整改通知”,但几个月过去,搅拌机照常运转,重型车辆照常进出,扬尘污染依然严重,手续缺失的商混站为何管不住,成为当地百姓心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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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商混站遍布居民区旁,隐患触目可及

举报材料显示,明水县目前至少有三家商混站问题突出且全部处于生产运营状态,通达镇明水中心敬老院东侧309省道旁商混站紧邻省道,运输车辆进出频繁,路面已被压出深坑;通泉乡政府西侧“王六商混站”直接建在居民区附近,搅拌噪音和粉尘让周边住户无法开窗通风;兴仁镇农商银行附近商混站同样紧邻住户,生产时扬尘四起,砂石料露天堆放,现场可见这些站点大多没有封闭料仓,没有车辆冲洗设备,厂区地面未硬化,刮风时灰尘漫天,下雨时泥水横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进一步加剧了道路扬尘污染。

七道审批手续悉数缺失,环保设施形同虚设

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规定,商混站从建设到生产必须经过工商注册、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生产资质七个环节,缺一不可,但上述三家商混站均未查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部分站点关于合法用地手续以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都未曾查到,若没有则是属于典型的“不批就建、不批就产”。生产资质的硬性要求包括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50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配备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搅拌设备1套并设有独立试验室,拥有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混凝土输送泵不少于2台,请问这些站点是否达到标准?黑龙江省还要求原料堆场全封闭或设置防风抑尘网并定期洒水,搅拌楼和筒仓安装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厂区道路全面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严禁向外排放,可这些现场一样没有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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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毁路隐患多,守法企业受挤压

违规生产带来的问题,周边百姓感受最直接,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空气质量,周边居民不敢晾晒衣物、不敢开窗,长期如此势必影响身体健康;重型混凝土运输车频繁通行且普遍存在超载现象,农村公路被压得坑洼开裂,大幅缩短了道路使用寿命;超速、超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频发,道路损坏严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无证企业缺乏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生产的混凝土质量无法保证,给当地建筑工程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违规企业通过逃避审批、节省环保投入等方式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整改通知下发多日,违法生产如故

早在数月前,群众就多次向明水县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虽开展过调查,也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通知,但截至目前多家商混站仍在正常生产,对行政决定置若罔闻,整改工作推进极其缓慢。究其原因,多部门监管权责不清,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存在“九龙治水”现象,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导致监管出现真空地带;违规企业往往采取“躲猫猫”方式对抗执法,调查取证难度大;责令停工处罚执行时,企业抵触情绪强烈,处罚难以落实;县级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装备落后,难以对辖区内违规企业进行常态化全覆盖监管;现行法律法规对无证生产、违法排污等行为处罚力度偏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部分主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存在监管缺位、失职渎职问题。

多个监管部门,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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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请问明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些商混站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就施工的商混站是否依法下达过《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是否核查过它们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请问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明水分局,这些站点环评文件是否进行过报批?对于未批先产的商混站是否下达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粉尘、噪声、废水排放是否依规定取样监测?其中超标排放是如何处理的?现场环保设施缺失为何没有强制整改?

请问明水县自然资源局,这些商混站占用的是否为工业用地?是否涉及耕地或基本农田?关于疑似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是否依法查处了?对于违法占地的又是否下达了拆除或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

请问明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混凝土生产?无证生产商品混凝土是否涉及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法律有明文,违规与失职都要追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违规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公职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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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商混站的存在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基础设施、扰乱市场秩序,更损害政府公信力,恳请绥化市相关部门尽快组织联合调查组,赴明水县各站点实地取证,查清土地、环评、施工、资质全链条违法事实,对符合规划且能整改的限期补办手续、完善环保设施,对不符合规划或无法整改的坚决依法拆除,同时,对监管不力、敷衍应付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惠农政策要落地,环保红线不能破,百姓生活要安宁,明水县的商混站乱象需要得到一个了结。

来源:信阳日报